站点搜索

日期时间

中共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20:26:04点击数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避免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五条院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院党委班子成员、各中层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全力支持院纪委开展工作。同时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六条院党委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的中层部门、联系单位的政治生态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第七条院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重要抓手和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始终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八条加强日常监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

(二)注重纪律教育。要坚持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围绕党规党纪开展专题学习教育。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组织一次反腐倡廉集中专题学习教育。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教育,每学期开展相关学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开展巡察。深化校内巡察制度,前移监督关口。重点巡察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履行“两个责任”、遵守“六大纪律”、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形成震慑。

(四)经常谈心交心。院党委书记、院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每年第一季度与各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心。院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每年第一季度要与分管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谈心。谈心交心要围绕遵章守纪、严肃作风、提升思想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

(五)开展重点约谈。院党委和院纪委每年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录取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开展约谈,进行廉洁教育和重点提醒。

(六)强化谈话函询。院党委、院纪委及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或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不具体,难以核查的;情况不实,需要澄清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开展谈话函询的,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可以单独选择谈话或函询处置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合并使用。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七)责令书面检查。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免予纪律处分,并能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党员干部,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书面检查由院纪委向责令书面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明确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书面检查对象按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八)点名通报批评。对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校内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等,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党组织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

(九)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每年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动党内组织生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院党委班子成员不仅要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也要参加分管中层部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坚持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一)诫勉谈话。对师生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应视具体情形分别由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进行,院纪委、人事处派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则由纪委副书记或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院纪委或人事处派人参加。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被诫勉谈话党员干部违纪情况作为其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师生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院纪委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院党委提出停职、调整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由院人事处按照院党委的决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做到快查快结,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一)党纪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干部,如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免职、撤职、降职等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师生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涉及犯罪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干部,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长效机制。院党委、院纪委要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十三条严肃追责问责。院党委、院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和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校内链接--

--校外链接--

底部文字链接

 版权所有: 江苏警官学院-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 地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邮政编码:210031

历史访问量 月访问量 日访问量 在线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