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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党支部:廉政文化 借鉴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4-12-31 16:02:28点击数量:

 

【内容提要】廉政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对先进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借鉴和吸收是一个必然路径,但任何国家要真正建立起成型的廉政文化体系,最终必须遵循自身国情的特殊性和建设过程的合理性,经过探索和创新,建起属于自身的廉政文化体系。
【关键词】廉政 文化 创新
 
廉政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取决于多种因素。一个后起的现代国家,借鉴和吸收先期现代化国家的正反经验和成熟理念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一、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普遍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环顾全球,发达国家普遍是比较廉政的国家。虽然发达国家的廉政建设各有特点,也不平衡,但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在廉政文化建设上领先一步,是不争的事实。在透明国际每一年公布的“贪污观感指数”国家排行中,发达国家的廉洁度排名均遥遥领先。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为其他国家廉政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首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发达国家通过法治原则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重视廉政立法,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防止和惩治腐
败。如新加坡《宪法》中规定了公务人员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新加坡刑法典》中对经济犯罪和贿赂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公务员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惩处、侦察、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作了说明和规定;《防止贪污法》对受贿的内容、范围、形式和主体,尤其对
整治贿赂的机构、职权和调查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财产申报法》规定,每位公务人员聘用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如发现收入与财产不相符,而又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多余财产即当成贪污的证据被指控。除了对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贪腐惩戒措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外,《公务员指导手册》中对公务人员穿着、言行、奖惩、津贴等细小问题都做了周到细致的要求。健全的法律约束了公务人员。再如英国的《防止贪污法》、德国的《德国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芬兰的《公务刑法》等等。这类法律,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惩治。而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通过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来预防和惩治腐败。如瑞典的《公职法》、法国的《公务员总法》、德国的《联邦官员法》、瑞士的《公务员章程联邦法》、英国的《文部官条例》、美国的《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等法律,对公务人员的职责、任免、升降、待遇以及奖惩等一系列问题,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针对国家公共机构及其行政人员,制定相应的行政监察法规,对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察。美国的《监察长法案》、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澳大利亚的《政府官员违纪调查官法》等法律,都是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其工作的程序、工作的职责、工作的权限、工作的保障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大大增强了行政监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公共权力受到严密的制度制约,几乎没有随心所欲的任何机会。
其次,执法严格处罚严厉。用强力对付滥用职权的权力是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特点。为保证惩肃权力滥用的有效性,建立得力的专职反腐机构和专职的监督机构,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廉政措施之一。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说:“有法律而不严肃,绝不如没有法律。”无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加坡原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因在任期间出现贪腐行为而羞愧自杀身亡,其妻女也远走他乡。原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因贪腐而沦落到无房无业、贫穷潦倒的境地。詹德楠原是工商保安机构护卫组工作人员,负责护送运载货物的重型货车,曾 5 次与同事共谋接受运输公司人员放款检查的贿赂共计110 元,法官判其坐牢 6 个月并退还 110 元贿金。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新加坡政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也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世界反腐倡廉事业做出了表率。新加坡还以严刑峻法、铁腕护廉著称世界。其实,在新加坡行贿受贿罪行最高惩罚只是罚款 10 万元或坐牢 5 年或两者兼施,甚至不及在公共场所涂鸦惩处严厉。之所以说新加坡对于贪腐的惩处严厉,并不是因为重罪重罚,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对贿金没有做最低金额的说明,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给予或接受1 元钱,都可以作为行贿或受贿,并接受坐牢等处罚。新加坡公职人员偶尔喝别人一杯咖啡,就可能导致坐牢;一旦坐牢一天,就会失去辛苦一辈子获得的全部养老金。一是设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发达国家在进行廉政建设时设立的专门反腐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跨系统的专门反腐机构。如英国的反重大欺诈局、诺兰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在单个的部门内设立的专门反腐机构。如美国在参议院有廉政委员会,众议院有行为标准委员会,行政系统有政府道德署,司法系统有全国司法会议等。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授权某些行政监察机构对政府事务进行多方面的监督。如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和行政裁判所、法国的行政法院和行政审批制度、德国的行政法院和惩戒法院、美国的监察长制度,等等。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的行政监察机构成为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有力的职业保障。“高薪养贤,厚禄养廉”的薪酬制度也是降低贪腐的重要因素。李光耀曾经说:“为党付出辛劳的党员必须付给他们可观的薪水,以俸养廉。”因此新加坡的公务员的薪酬和其他待遇在全世界都是比较高的,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政府工作得到的薪酬相当于进入私人部门薪资的 90%,并伴随着私人部门薪酬的增长而增长。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在 1973、1979、1982、1989年连续 4 次上调,1989 年上调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最高数。除了高薪外,公务员还享有比一般人高得多的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公务员到政府医院就诊不收费,配偶看病只付一半的费用。尤其是公积金制度,据统计,新加坡高级公务员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 万—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 400 万—500 万元。这笔公积金在退休后保障富裕的生活没有问题。可如果因微不足道的“非法所得”被全部没收以巨额的公积金作为代价,则损失惨重。这种具有新加坡特色的高薪养廉和中央公积金制度,不仅保障了公务员能过上富足的生活,又对公务员的贪腐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高薪养廉也是其它发达国家惯用的做法。高薪养廉作为一项廉政措施,其意义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高薪是一种荣誉感。对公职人员的薪金报酬,是对其工作的重要程度、工作的绩效、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等方面的一个综合的衡量尺度。从这一角度考虑,在机构合理配置、用人得当的前提下,要付给公职人员较高的薪金。如 1978 年美国通过的 9 条文官改革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强调利用报酬来鼓励政府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美国联邦政府对文职人员薪金的支付,一般较为优厚。二是高薪养廉提高了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如新加坡就将高薪养廉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加坡的总理、部长、议员等高级官员的月薪为几千至几万新元不等,远高于普通工人的收入。又如英国,各部常务次长官的工资待遇,一般较部长为多,甚至接近首相。如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将失去公职,失去各种待遇。高薪使公职人员在腐败面前更为慎重。三是高薪有利于吸引人才。公职人员的就业保障相对来说比较好,不少发达国家也就有意识地强化这一优势。如芬兰的政府工作人员,一旦受聘,如无重大过失可一直干到退休。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坚决地取消了公职人员公开的或不公开的各种形式的特权,用合理的工资来代替,以塑造良好的公职人员队伍形象。
二、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借鉴
研究西方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和经验,是能够以史为鉴、以邻为鉴,吸收和借鉴优秀的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以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建设所用,是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用历史的、科学的态度,对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发展现状和历史经验进行全面了解和研究,进而有选择地借鉴与吸收其先进的经验和成果,对促进我国廉政文化建设朝纵深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首先,高扬理性精神与普及规则意识。发达国家特别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崇尚理性的传统和规则意识。理性是科学的核心,崇尚理性就是崇尚科学,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走向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规则意识,是指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规则意识的树立是在崇尚理性和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对理性精神的不懈探索和崇尚,是打造、建立一个不腐败的、不被收买的、纯洁或清明的政治或政府行政文化的基础。而在社会范围内树立规则意识,通过教育的手段对每个公民进行规则知识的教育。比如不偷不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敬师长等道德方面的教育,是社会得以高效运转和良性循环的基石。公职人员掌握着执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权力,也易成为腐败的主体。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使公职人员通晓职业规则,并养成职业规则的习惯和意识。进一步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公职人员树立规则意识。法律规定了哪些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对公职人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不敢破坏职业规则,严格遵照规则意识。
其次是强化权力制衡和明晰权力边界。发达国家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权力的约束,这也是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发达国家对权力进行约束的做法有两点。一是用权力来约束权力。用权力来约束权力是发达国家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牵制,人们的自由就有了保障,滥用权力的暴政就可以避免。二是用社会来制约权力。人民有权力改变或废除有害于自己利益的政府而另设新政府。因此,权力不仅需要受到现行体制内所设置的权力的监督、约束和牵制,还必须接受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再次,完善制度体系与组织机构建设。纵观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经验和现状,重视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是其共同的特点。一是重视制度建设。西方国家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制度建设。英国 1885 年的《文官法》、1889 年的《公共机构贿赂法》、1906 年的 《防止腐败法》以及1987 年的《刑事司法》等。美国 1883 年的《国家公务员法》、1971 年的《涉外犯行贿法》、1978 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等。德国的《德国刑法典》和 1997 年通过的《发腐败法》,针对公职人员,还制定了《德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洁法》以及《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发腐败的行政条例》等法规制度。二是重视组织机构建设。西方国家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也非常重视组织机构的建设,设立了相应的或与之配套的组织机构。英国设立了反重大欺诈局、诺兰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国家审计总署、总检察长制度、行政裁判所等机构。美国参议院有廉政委员会,众议院有行为标准委员会,行政系统有政府道德署,司法系统有全国司法会议。
三、廉政文化建设创新
防止和惩治腐败是廉政文化建设的目的和追求。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都不一样,但是不同的国家和历史时期,都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即反对和抵制公共权力的腐败,以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研究当代西方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经验,可以批判性地借鉴国外优秀的廉政文化建设成果,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同时,时代在不断发展,不同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既是融入人类先进文明的过程,也是独立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是为人类文明新发展作出独特贡献的过程。
首先,须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廉政思想教育。廉政思想建设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只要每个公民都具有了廉洁从政的思想,建立清明廉政的政府就有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廉政思想教育可以达到两个效果。首先是教育了公职人员,培养了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其次教育了其他普通群众,使普通群众对贪污腐败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且降低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其次,建立和完善廉政法律体系与监督机制。廉政法律体系包括两种,一种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制定廉洁自律的条款,另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廉政准则,包括规范人们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仪俗、乡约等。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机制。邓小平曾指出:“有监督比没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在我国,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所以,首先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其次政府要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再次要审计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的财政状况进行监督。最后要接受大众的舆论监督。
再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政务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止腐败,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一剂良药。其次是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公开制度。实行公务员公开考试制度,除必要考试外,还要接受国家的严格审查,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被国家正式录用。根据公务员行为准则,对公务员队伍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开,针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降职处理,对多次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廉政文化建设既要借鉴先进经验,更要善于根据实际进行创新,以效果为最终标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基本导向,以不断发展完善为基本特征,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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