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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党支部:法治惩腐

发布时间:2021-12-20 21:13:38点击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重大法治成果,说明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已经奠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已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监察法,使反腐败斗争的性质任务、专门力量、职责权限等具有鲜明的宪法意义。反腐败职能机构入宪和反腐败组织体系、职权配置及程序等规范立法,使依宪依法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显著的标志。

一、党的统一领导

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把党领导反腐败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国家法律,旗帜鲜明地昭示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法定性。也就是建立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反腐倡廉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反腐败斗争的职能活动之中,认真贯彻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从党和国家反腐败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反腐的巨大动能。

党纪是防腐戒尺,国法是惩腐利器,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法治反腐需要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依托纪检、又拓展监察、更衔接司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党纪国法的腐败治理效能。

二、以人民为中心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恪守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且为了人民的宪法原则,全面树起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特别不允许政治上的两面人、两面派。反腐败工作非常讲究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党和国家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反腐败工作职能的根本标准,始终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和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不断强化,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党纪与国法一体建设,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开天窗、不留暗门,一切为了人民。事实证明,反腐败斗争已经迈向了法治反腐的规范模式。

三、有效监督权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治反腐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监督、保障人权。反腐败斗争的严峻现实告诉我们,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强化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依宪依法反腐就是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无法摆脱有效的监督。通过监督、执法、问责,实现对国家机关及所有公务人员是否勤政廉政监督的全覆盖,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强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形成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双管齐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有机结合。

四、坚持良法善治

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宪法修正案从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扩大了监察范围,明确了监察职责,赋予了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真正意义上汇集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反腐意志和期待,这也要求党和国家以良法保障善治,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时刻着眼于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切实把良法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党中央的权威和廉洁政治的目标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执行,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实践要求。严字当头、高压反腐的尺度,减存量、遏增量的战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主题,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势必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和谐社会,充分显示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离退休工作处党支部

2021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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