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表彰奖励工作,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甘于奉献,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现代警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原则

(三) 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以组织推荐为主原则

第三条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取得较好业绩或在学业成绩、体能训练、纪律作风、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本规定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国家计划内录取并在本校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团委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生奖励经费除上级部门记功嘉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警方”奖学金等按规定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外,其他按管理权限在团学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方式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警院十佳学生

(二)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优秀实习生

(九)专业学习先进个人

(十)课外训练先进个人

(十一)纪律作风先进个人

(十二)素质拓展先进个人

(十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十四)科研创新先进个人

(十五)社团、文体工作先进个人

(十六)专项活动先进个人

(一)至(七)为学生个人综合奖,(八)至(十六)为学生个人单项奖。

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文明区队(班级)

(二)先进团支部

(三)文明宿舍(小组)

(四)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五)优秀实习小组

(六)科研创新先进集体

(七)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

(八)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第八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向上级部门请功或嘉奖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学院嘉奖

(四)通报表扬

获得上级部门记功、嘉奖的个人或集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励金。授予校内荣誉称号、学院嘉奖的个人采取颁发奖章(证书)、奖励金或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学院嘉奖的集体采取授予锦旗(匾)、颁发证书、奖励金、奖品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警方”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在校内评优基础上,评选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魅力团支书”和省级先进班集体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奖励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守法纪,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相关评奖评优:

(一)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享受各类评优资格;

(二)受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期奖学金、先进个人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优秀毕业生等评选;

(三)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配合督察检查、男女交往不当等违纪行为的,不得参加学期纪律作风先进个人评选和学年(年度)评奖评优。

第十三条 警院十佳学生要求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至少获1次一等奖学金),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以及素质拓展测评均列区队前50%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要求综合积分排名居区队(班级)前20%;优秀毕业生综合积分排名根据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及获奖情况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要求评奖学年每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警务化管理与训练、素质拓展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公认与好评。普通类专业评定三好学生要求两学期学习成绩和德育排名居班级前40%,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学位课程不低于70分。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要求评奖学年每学期均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警务化管理与训练、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思想作风、群众基础、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认与好评。普通类专业评定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学生两学期学习成绩和德育排名居班级前50%,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学位课程不低于70分。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分别在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基础上评比。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不可兼得。普通类专业评定三好学生标兵要求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并在思想品德、文体活动有突出表现,获得公认与好评;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要求学生学习成绩居班级前40%,并在思想作风、群众基础、工作积极性、责任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八条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学年标兵的基础上推荐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要求年度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团支部前50%、素质拓展考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团支部前20%、智育单科成绩60分以上、学位课程70分以上,政治坚定,工作勤奋,作风踏实,品德高尚;优秀团员要求年度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团支部前40%、素质拓展考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团支部前30%、智育单科成绩65分以上、学位课程70分以上,政治思想好,组织观念强,纪律作风好。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团内个人评优在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基础上推荐评选。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要求学生全面发展,勤奋学习、刻苦训练。评奖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且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课程考核无不及格(学位课程不低于70分)、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和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70%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要求智育排名在区队前24%且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程70分以上,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课外训练先进个人要求体能考核在区队前24%,平时自觉坚持课外训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队列及其他项目训练。

第二十四条 纪律作风先进个人要求警务化管理写实性考评在区队前2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内务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二十五条 素质拓展先进个人要求素质拓展考评成绩在区队前24%,平时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综合表现好。

第二十六条 优秀实习生要求实习综合表现优秀且实习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实习期间累计缺勤时间不超过3天。评选优秀实习生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15%,评选优秀实习小组原则上每区队一个。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求在学雷锋做好事、警民共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以及在执行重要任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或侦破重特大案件等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受到上级机关肯定或社会赞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为科研创新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研创新活动,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性文章或取得科技成果的;

(二)在全国、省、地区学科或科技竞赛中,取得团体或个人名次的;

(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奖条件:

(一)精心组织、积极参加各项社团活动,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贡献或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二)在全国、省、地区各类文体、知识、技能等比赛中取得团体或个人名次。

第三十条 文明区队(班级)评奖条件:

(一)班子强。区队(班级)、团支部组织健全,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风正。集体荣誉感强,同学关系融洽, 互相帮助,经常开展各项活动,成效显著,集体活动参与率95%以上;

(三)学风好。专业思想稳固,集体好学上进,社团、兴趣小组活跃,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达70%以上,无留级或因学习原因退学情况;

(四)纪律严。自觉服从教育管理,遵守校纪校规,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宿舍整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训练优。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和体育比赛,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警体课程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要求支部班子健全,政治坚定,学理论和思想引领工作出色;活动开展有特色、有成效,PU平台活动登记工作按时规范,按期缴纳团费,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团的主题教育活动和警察职业精神教育;支部有活力并富有团结合作精神,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成员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警务化管理各项规定,没有成员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积极参加警体训练,支部成员文化学习及格率、警体课程及格率名列前茅;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程序规范,成绩显著。

第三十二条 文明宿舍(小组)评奖条件:

(一)经常开展理论学习和专题研讨活动,关心政治时事;

(二)集体观念强,团结协作,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纪律作风良好,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无留级或因学习原因退学情况;

(五)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警体课程成绩合格率达90 %以上;

(六)自觉维护校园环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三十三条 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某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但又未列入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奖励的集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嘉奖。

第三十四条 在专项工作或活动中表现突出,但又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五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奖学年每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10%,且警务化管理测评、课外体能考核测评、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前50%,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对于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未进入区队(班级)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前30%,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十八条 参评“警方”奖学金特、一等奖要求品学兼优,模范遵守纪律,全面发展。评奖学年学期获得学院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10%,警务化管理测评、课外体能考核测评和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

第三十九条 参评“警方”奖学金二、三等奖要求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模范遵守纪律。评奖学年每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至少获得1次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30%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警方”奖学金评奖,其综合素质测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相关学科研究性学习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在见习、实习中表现特别优秀;

(四)见义勇为,热心为群众服务,事迹突出;

(五)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个人奖项涉及实习学期的要结合实习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和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组织宣传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警体部、基础课部、思政部、安德门校区负责人及各系政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审要求,聘请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组成评审组,开展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各学生大队(学工办)设立由学生大队长(学工办主任)、教导员、中队长(班主任)、学生骨干、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大队(学工办)学生奖励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个人综合奖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个人单项奖注重单项实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各学生大队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依据《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素质拓展先进个人等按学期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警方”奖学金、文明区队(班级)、文明宿舍、省级文明班集体等按学年评定;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警院十佳学生、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按年度评定。

第四十五条 个人奖项评选的一般程序:

(一)学院通知。公布评选奖项、评选条件、评选名额、评选办法等。

(二)申报与推荐。学生处、团委根据奖项和评选条件,通过评奖评优系统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各评选单位;对于不具备条件,但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组织审核的方式,推荐为参评对象。

(三)基层组织评选。按奖励管理权限,各评选单位在老师指导下采取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学院拟表彰的人选或推荐上级部门审定、表彰的学生候选人。学期奖项赞成票超过60%的前提下,按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学年(年度)奖项按得票高低和综合表现确定,赞成票不低于50%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对需要评审委员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在综合其成绩表现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赞成票得票高低产生学院拟表彰的人选或推荐上级部门表彰的学生候选人。

(五)公示与总结。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将拟表彰(推荐)人选通过系统进行公示,当选学生完成个人小结。

(六)院务会审定。

(七)成文存档。学生处、团委根据院务会审定的结果行文表彰,当选学生打印表格,经大队、学生处、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警院十佳学生评选程序:

(一)学院通知。公布警院十佳评选条件、评选名额、评选办法等;

(二)基层团学组织推荐。团委通过学工系统,把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基层团学组织,各基层团学组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产生警院十佳参选对象。

(三)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团委利用团内媒体阵地,对基层团组织选送的参评对象进行宣传,经过投票、演讲、答辩和院级团组织推荐等程序,筛选产生警院十佳候选人。

(四)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团委筛选产生的候选人,在综合其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赞成票得票高低产生学院拟表彰的警院十佳及提名人选。

(五)公示表彰。学院团委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将拟表彰的警院十佳及提名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四十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区队长、生活区队长、警体区队长、安保区队长、学习区队长、自管会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学院督察队督察长、副督察长、督察组正、副组长)在学期评奖基础上,由区队(班级)民主推荐,报学生大队(学工办)初审(校区学生科审核),学生处审定;

(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基础上由各学生大队推荐(学工办报校区学生科初审),学生处审核,院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人数的20%;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比例分别不超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数的10%

第四十八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由各级团组织推荐评选,院团委审定。优秀团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团员人数的4%,优秀团干部(各级团组织的委员,学生<>会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团干部人数的20%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素质拓展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一)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按照智育成绩以区队为单位推荐,课外训练先进个人按照体能测试项目成绩结合平时训练以区队为单位推荐,纪律作风先进个人按照警务化考评(写实性扣分)成绩结合日常检查以区队为单位推荐,素质拓展先进个人按照拓展加分结合日常考核以区队为单位推荐,报学生大队(学工办)初审(校区学生科审核),学生处审定;

(二)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素质拓展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区队学生人数的20%

第五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区队为单位评定,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6%;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22%

第五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础上差额评定。名额按照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执行,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警方”奖学金在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基础上评定。其中特等奖2人,一等奖10人,二等奖50人,三等奖140人,高等次奖项依次在低等次奖项上评定,不可兼得。

第五十三条 集体奖项评选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通知。公布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名额等;

(二)有关集体或区队(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创建计划、总结和先进事迹简介;

2.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所取得的成果、获奖证书;

3.申报文明区队(班级)、先进团组织、文明宿舍(小组)的,应对照评选条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三)有关集体或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活动主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四)学生处、团委审核;

(五)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六)学院批准表彰。

文明区队(班级)比例不超过学院区队 (班级)总数的10%,先进团组织比例不超过学院基层团组织总数的10%,文明宿舍(小组)比例不超过类似建制单位数的3%

第五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科研创新活动先进集体以及社团、文体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通报表扬由学院、学生处、团委和学生大队及其团组织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学院、学生处、学生大队决定的通报表扬纳入警务化管理加分,团委、学生大队团组织决定的通报表扬纳入素质拓展加分。

 

第五章 获奖标识与奖励金标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学院以文件发布。学生个人奖励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 上级给予记功嘉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受学院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奖金或授予锦旗。奖章、奖状、证书、锦旗由学院统一定制。

第五十八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励金: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警方奖学金特等奖每人3000元,一等奖每人2000元,二等奖每人1000元,三等奖每人600元 ;

(四)警院十佳学生每人1000元;

(五)省级先进个人每人500元;

(六)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标兵每人300元;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1000元,二等奖每人600元,三等奖每人300元;

(八)其它学生个人综合奖项每人200元;

(九)学生专业学习先进个人、课外训练先进个人、纪律作风先进个人、素质拓展先进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其他学生个人单项奖每人100元。大型活动安保学院嘉奖每人500元,通报表扬每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根据规模和人数,按下列标准颁发奖励金:

(一)150人以上的集体1000元;

(二)省级先进集体800元;

(三)区队(班级)建制和50150人之间的集体500元;

(四)50人以下的集体300元。

第六十条 党、团组织或院外相关部门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如表彰单位未颁发奖金或奖品的,可依表彰机关级别和表彰奖励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第六十一条 学生奖励以学年评选的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中旬进行,以学期评选的原则上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警院十佳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社团文体工作先进个人在每年的四月份评选。其他奖项在相关工作结束或取得成果后评定。

报送上级机关或院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原则上在学院同类表彰奖励对象(标兵)中推荐,并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差额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 所有表彰奖励在批准或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前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六十三条 各种表彰奖励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以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列评选条款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若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情况,一经查实,由组织评奖机关撤消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江苏警官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江苏警官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江苏警官学院警方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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