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作者:杨静 时间:2025-10-27 点击数:



江苏警官学院

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以及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科研人员、退休教师等。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

第三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学院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常态化管理,将维护科研诚信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学术道德规范、科研诚信承诺、绩效考核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教职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建立贯穿科研全过程的诚信监管机制。

第四条 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咨询、受理、调查、监督、评定、惩戒等作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以查处,同时记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学术委员会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学院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指定学院科研处承担学院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教职工行为规范中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人事处、科研处将科研人员科研诚信审核结果运用于职称评聘、人才选拔、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应当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本科生、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加强学生学习效果监测评估,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部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八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九条 各中层部门是履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的具体责任部门,应强化科研人员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的直接责任。各教学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一)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应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要求。

(二)科研人员应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要求。

(三)校内担任评审、咨询、评估专家及审核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第十条 学院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由学术委员会牵头,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三章  基本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科研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意识形态领域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五)对于须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当作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捏造、篡改、拼凑事实: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结论、引用的资料等,用不正当手段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三)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通过伪造材料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编造虚假的项目实施或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

   (五)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如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本规范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查处适用

第十三条 学院在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科研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建立完善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研(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创新团队、科研奖励、人才项目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三)全面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制。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人事招录、职务职称晋升、人才项目推荐、评奖评优、项目申请、考核评估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四)依据《江苏警官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办法(试行)》《江苏警官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等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及其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对被检举、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人员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科研人员以及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科研人员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受理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实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科研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34号令第三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据221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涉嫌违反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对研究生、本科生进行行政处分的,交由研究生教育部或学生处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科研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研究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制度与机制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经科研处审核把关。

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要求情形的,严肃处理相应责任人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建立学术期刊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对学术期刊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学院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学术委员会要及时警示提醒;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部门或科研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按照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调查处理。

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该成果在考核奖励、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

第六章   实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数据主要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实验、技术试验等产生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确保开展的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科研活动所涉及的实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数据记录人对所记录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主要贡献所依据的实验数据负责。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论文主要作者应按职责履行对实验数据等的审核与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位等。实验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如中间穿插不同的实验,以时间记录为准则,同一个实验可在记录页标记转移记号。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团队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项目(课题)成员调离实验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院系负责本部门的科学数据管理,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指导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各院系对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实验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论著、述评、综述、短篇通讯、摘要以及发表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论文等。

第三十条 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论文其他作者对本人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论文作者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论文中所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江苏警官学院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本院人员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学院师生参与发表的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论文,应进行论文发表前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一)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对照本规定第五章的审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论文发表自查表》应经所有作者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应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签字确认。

(二)学院专(兼)职教师、本科生以第一作者投稿论文的,应在论文投稿前15日内将《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提交相关院系进行审核,研究生、留学生论文第一作者将论文分别提交学位点、学生专业所在院系进行审核,其他人员论文第一作者将论文提交科研处进行审核。

以上论文审核材料每半年随科研业绩考核材料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

(六)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江苏警官学院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

(十)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

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补充或改正。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处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每半年对学院科研系统中的新增论文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未执行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论文,科研处对论文作者及相应部门进行约谈。

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警官学院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苏警院办〔2020〕36号)废止。
















附件1

论文发表自查表

论文名称


拟投刊物


作者顺序

作者名单

作者贡献(此栏由通讯作者填写)

签名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




通讯作者




本论文以下内容已经过自查,符合《江苏警官学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的要求:

1.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敏感技术信息或已做脱密处理;

2.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3.所有作者知情,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4.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5.论文中所有数据和图表真实可溯源,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6.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

7.不存在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没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8.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争议;

9.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10.论文中对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进行标注;

11.所有致谢内容合理,如:基金项目真实地用于论文所述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应与发表的文章研究内容相一致,致谢应包含对研究有贡献的辅助人员;

12.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13.拟投刊物不在江苏警官学院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论文主题与刊物办刊范围相符。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导师:                年  月  日

附件 2

论文数据登记表(1)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论文 数据

样品描

述/实验名称

实验   记录本编号

对应   实验   记录本 位置

文章 用图 编号

原始数

据电子

版保存目录

重复数

据电子

版保存目录

打包文

件保存目录


备注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导师:                           年   月    日


注: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格中的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论文电子版原始数据制成文件包,纸版图谱汇总保存。


论文数据登记表(2)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文章 图/表 编号


样品 名称

对应实验

记录本位置


图/表中内容

测试或反

应对应实

验记录本位置

原始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重复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文章中数

据包保存

目录


备注



1


图 1a


样品 A

记录本编 号、页码、日期

测试方 法或反 应结果

记录本编 号、页码、日期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目录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目录

一定包含 测试仪器 原始目录

数据 处理 方法

2










3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导师:                           年    月    日

注: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格中的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论文电子版原始数据制成文件包,纸版图谱汇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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