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5-09-16 点击数:

苏警院〔2007〕1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优美的育人环境,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全院师生员工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发展全院师生员工健康教育事业,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学生体能,改善学院卫生面貌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由学院一名副院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学院成立爱国卫生委员会,统一负责、协调全院的爱国卫生活动。龙潭、浦口校区设立爱卫会分会。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爱卫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全院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全院的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第五条 组织学院宣传部门、工会配合爱卫会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爱卫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定期研究学院爱国卫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爱国卫生活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爱卫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成立预防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八条 爱卫会下设卫生检查评比小组,对全院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卫生检查评比小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牵头,会同各处、系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每个部门、每个师生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校园卫生工作按照“划片包干,值日保洁,目标管理”的方法,实行部门负责制。校本部按照《本部卫生包干区划分与要求》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龙潭、浦口校区依据校区的情况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校园,教育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坚持用科学办法,组织领导除四害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医疗服务工作,做好防病、治病、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 搞好食品卫生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院内的饮食服务、经销、加工要持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上岗服务。

第十五条 做好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排水道的疏通、蓄水池的清洗、浴室的消毒等工作,并建台立帐。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爱卫会每学期组织校本部和龙潭、浦口两个校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的职能部门定期对师生健康、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根据卫生包干区的划分,对环境卫生每月检查一次,进行考核打分,将检查考核结果建立台帐,并与学院、校区的考核机制相衔接。

第二十条 学院爱卫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爱卫会的沟通,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爱卫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与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学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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