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水电管理秩序,提高水电保障能力,构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水电目标管理,按照“核定指标、计量收费、厉行节约”的原则,积极倡导节水节电。

第三条 引进推广水电监管新技术,逐步实现能耗数据化、管理动态化、数据可视化、节约指标化。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水电用户。

第五条 水电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水电基础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维修等工作;

(二)负责水电管理配套制度的制定、修改等工作;

(三)负责水电定性定量、抄表计量、费用收缴等工作;

(四)负责日常使用及各类活动等水电保障工作;

(五)负责节水节电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与供电、供水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使用和管辖范围内的水电管理。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在各楼宇、场馆设置水电总表,在具备条件的楼层、区域设置水电分表。

学生公寓、工勤宿舍、住家户、承包经营户、租赁房屋单位等分户设置水电表。

施工等临时性用水用电,在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安装临时水电表。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或更换。

严禁用户擅自移动、改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第十条 严禁擅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搭、接线。

严禁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二条 除特定用途外,所有空调夏季最高气温在30℃以上、冬季最低气温在0℃以下方可开启。且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严禁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空耗。

严禁在配备空调的场所使用其他取暖设备。

第四章 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抄表、核算、收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收取水电费。

第十四条 水电收费定价按国家、地方水电管理部门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院教职员工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定期抄表、核算,上报财务处后从其工资中扣除。

非本院教职员工、编制外人员、承包经营户、租赁房屋单位等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定期抄表、核算,按实收取上缴院财务处。

学生公寓坚持“定量使用、超量收费”的原则,超量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收取上缴院财务处。

第十六条 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视为窃用水电,按下列方法计量、收费、处理。

(一)窃用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窃用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通过其他途径窃用水电的,窃用水量按相应口径水电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窃用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的电流值所指的内容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用时间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四)窃用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还需承担3倍应交水电费的罚款;

(五)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罚款的,后勤管理处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退出租住房、周转房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并结清水电费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水电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水电日常维修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安德门校区由校区后勤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安德门校区教职工住宅区公共区域的水电日常维修,由校区后勤管理科具体负责(经费由后勤管理处保障)。

第六章 水电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保水、保电的,在承办部门报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到供电、供水部门办理保电、保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到供电供水部门停电、停水的通知后,后勤管理处应提前将停电、停水线路、区域、时间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通知全院师生员工,及时做好停电、停水前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遇突然性停电、停水时,后勤管理处应立即查清原因。若为内部故障停电、停水,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若为外部原因停电、停水,须及时向供电、供水部门询问情况,报告院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电、停水期间,如遇特殊需要,后勤管理处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临时租用发电车或送水车,确保水电供应。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对在水电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部门或师生违反本规定的,按学院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或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损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清理、恢复、维修、购置、救治等所需费用;

(四)违反本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所做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制作《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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