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教师参加调研锻炼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数:

为促进学院实战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实战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院实战化教学科研水平,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学院教师参加调研锻炼(专指锻炼时间为半年期或一年期的,以下同)明确以下几条规定:

一、公安业务教师凡一直未参加过调研锻炼的必须安排一年期的调研锻炼,凡近5年未参加过调研锻炼的必须安排不少于半年期的调研锻炼;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研锻炼的,均应先安排参加暑期公安实践调研。其他已参加过调研锻炼的教师根据实战化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以继续安排参加调研锻炼。

二、被评聘为学院专职教官的专业教师在聘期(3年)内必须安排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调研锻炼。

三、新增专业和方向(如2014年5个: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安全防范技术和公安视听)在招生前一学期,必须分别安排至少1名新开设专业课的教师参加调研锻炼。

四、中队长及其他教师可结合学生实习安排调研锻炼。

五、男57周岁、女52周岁以上的教师,可以不安排参加调研锻炼(暑期公安实践调研、日常业务调研等除外);教师完成援藏任务后的1年内可以不安排参加调研锻炼。

六、参加调研锻炼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安排到专业对口的调研锻炼单位和部门,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安排。安排调研锻炼单位和部门时,原则上应是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部门;同时结合学院学生实习基地建设,逐步将学生实习、干部教师调研锻炼基地一体化。

七、各系部要统筹考虑安排教师的调研锻炼工作,凡所属公安业务教师中有近5年未参加过调研锻炼的,必须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明确时间安排,全部参加调研锻炼完毕,否则,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末位部门。在专业课其他任课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已满的情况下,如因安排调研锻炼造成该专业课教学任务难以安排的,可以通过外聘教师补充。教师不服从调研锻炼安排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八、恢复挂职锻炼的做法,积极向上级公安机关沟通争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和学管干部尽可能安排挂职锻炼。

九、法律业务教师个人和所在部门安排调研锻炼参照本规定执行,可安排在公安机关或法律实务部门。

十、政治部人事处、教务处会同教学系部做好本规定的具体落实工作。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