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合法合规及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是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预算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院财务处是经费预算管理执行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预算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预算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合法合规、勤俭节约;

(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四)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五)倾斜教学、保障发展。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学院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所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全部纳入省级预算管理范围。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学院各部门开展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工作。各部门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草案经本部门编制后报财务处审核,按照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草案采用“预算使用单位—预算协同管理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核。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结合《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据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行政管理、教学设备大类分报后勤管理处和教务处汇总。

第九条 预算经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等,应当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不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安排重大项目前,应当在充分考虑学院业务发展和财务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征求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后,科学合理地确定投入项目。

第十一条 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在编制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项目的总体计划。

第三章 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拟学院预算方案报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在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报告院党委会审定之前,因学院重大项目调整、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经费变化需要调整经费预算草案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处申报,经财务处审核后调整预算草案,报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

“一上”:财务处对各部门申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将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建议数报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一下”:财务处将省财政厅审定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数报院党委会通过后分配至各部门重新修正、汇总。

“二上”:财务处将学院各部门申报的细化经费预算草案报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我院,财务处报院党委会审定后下达至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安排好当年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纳入预算的经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得超支或变更经费用途。属于当年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种应收的非税收入,并及时上缴院财务处进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收、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及帐外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学院下达的包干经费和项目经费应当按照学院制定的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市场价格等引起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变化时,各部门可以申请调整或追加年度经费预算。凡涉及动用上级补助专项经费、预算调整、追加预算经费、追加一次性专项经费等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财务处,由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手续后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由财务处组织编制年度经费决算,上报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费决算应当分析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经费收支的总体状况、投入的主要成果和经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编制年度经费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审计室依法加强对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其主要负责人参与预算、决算编制的审核、会签,列席学院审议预算管理的会议。预决算和财务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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