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掌握学院固定资产明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物尽其用”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实施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验收、保管、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等,组织开展固定资产使用效能考核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依法确定的各类经费渠道购置、建造及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在学院的正式建制单位入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单次购买价值在5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9.标本模型;

2.土地及植物; 10.文物及陈列品;

3.仪器仪表; 11.图书、音像制品、软件;

4.机电设备;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5.电子设备; 13.家具;

6.印刷机械; 14.行政办公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15.被服装具;

8.文体设备; 16.牲畜。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调出、变卖、报废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院固定资产一律不折旧。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发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财务处凭“原值变动单”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管理处归口、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

1.后勤管理部门是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3)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招标、采购、入库工作,对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初审;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工作;

(5)组织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中层部门、系部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管理要求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活动。

(3)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工作;对本部门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学院。

(4)选配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兼职资产管理员,有条件的部门应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及时完善系统变动信息,做好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调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汇报;督办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保管人负责制,由资产管理部门、二级部门及保管人组成的三级管理队伍各负其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调出、拆除、报废、报损等。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处置的物品情况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及理由;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审定,提出鉴定意见,上报后勤管理处;

(三)后勤管理处确认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处置,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政府国资部门批准;

(五)批准处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销掉实物账,并报请财务处核销固定资产财务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申请报废:

(一)凡因资产本身缺陷无法弥补或无配件修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已超过资产规定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耐用期已过,性能下降且无法改进的;

(四)因长期使用造成严重腐蚀,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五)因统一更换,原有物品无法保存或无保存价值的;

(六)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的。

第十七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汇总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每学期申报1-2次,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如遇搬迁等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十八条 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定期统一汇总,在学院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按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汽车类、房屋类以及批量300万元以上其它类固定资产处置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后勤管理处,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并需要配套使用,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设备使用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如下: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存入学院档案室。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检和标定。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院鼓励各部门尽量使用学院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重复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配备管理、使用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上岗,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可按标准收费,所收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使用管理和效益考核。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能。日常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进行归口管理。

1.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负责学院内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负责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和一般设备的预算编制、维护保养;负责“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负责全院公用房屋(含附属设备、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教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设备)、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房屋、校园道路(含地下管网)、室外构筑物、植物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2.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报销手续。

3、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图书馆大型设备添置的计划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

4.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和教学用教室仪器设备的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使用效益考核及报损报废的审定工作,并按学年考核教学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5.教务处、各系部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使用效益考核及报损报废的审定工作,并按学年考核科研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6.现教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建设设备的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及日常管理。

7.学生处、后勤管理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学生公寓家具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

8.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财务处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和设备购置发票办理报销或付款手续。

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保管;房屋、土地、大型贵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存入学院档案馆,使用人留存复印件。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部门工作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得借出或带离本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经使用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校外部门借用,按其使用方向报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第三十条 凡借用、调出、退休及出国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向所在部门移交自己使用、借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人事及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学院要收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因机构分设、合并或撤销等原因,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院内调拨手续,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由调出部门向调入部门办理账、卡、物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与财务处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学院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与账目进行核对,从而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的一项工作。各二级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据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3.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5.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全院性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负责清查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定等。资产清查应按要求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清查结果应报送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调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安排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清查与盘点,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指导全院固定资产信息化工作,负责“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维护与安全,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实时动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部门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应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要求管理资产,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学院资产的,所得收入予以没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级规定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行为,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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