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5-09-1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各部门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上传下达、辅助决策、宣传展示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工作网络。办公室、组宣处负责全院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各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报工作,并明确一名熟悉本部门业务、有一定写作水平的人员兼任部门信息员。

第三条 办公室信息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和学院的要求,研究制订全院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各中层部门上报信息的汇总、编辑、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和师生关切的问题,牵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综合相关信息。

(四)负责统计学院各部门信息工作积分并向全院公布。

(五)对各部门信息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条 组宣处信息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核把关校园网(公安网)主页宣传信息。

(二)沟通协调校外报刊、媒体。

(三)负责学院新闻发言人、官方微博建设管理等日常事务。

(四)定期统计各部门在校园网(公安网)主页、校报,以及在校外报刊、媒体上的宣传信息采用情况,并送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各中层部门信息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信息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相关重要信息的收集、撰写、报送。

(二)围绕学院重点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形成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并及时报送。

(三)根据学院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工作。

第六条 中层部门信息报送的主要范围

(一)部门对上级机关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本部门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规划及方案。

(二)部门承担的学院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

(三)部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或者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等。

(四)部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的突出成效,特别是在校外重大活动、重要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成果)。

(五)对外交流合作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学院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部门召开或承办院内外重要会议情况;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师重要出访、出席重要会议情况等。

(六)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其它需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信息采集编写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类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分管院领导,同时告知安全保卫处、办公室负责人,并快速整理成简要文字信息报送学院办公室,从知悉到报送一般不超过1小时。对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经验教训的情况应适时续报。

(三)凡属涉密信息,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信息知情范围。经部门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非涉密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

(四)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须在文稿末页右下角注明上报部门及撰稿人、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查证。

(五)各部门报送信息作为部门资料存档保管。

第八条 信息报送的程序、方法

(一)各部门信息员采编的信息,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除涉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一般应通过校园网办公平台“材料报批”下设的“信息报送”模块报送;需在校园网主页发布的信息,在办公平台“材料报批”下设的“网上发新闻”模块报批。

(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除在校园网和校外媒体发布外,主要用于编报《江苏警官学院要情专报》、《江苏警官学院教育信息专报》、《江苏警官学院简报》、《江苏警官学院大事记》等。

(三)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信息,除明确特别专报外,均由办公室统一上报;学院向校外媒体报送信息,除有特别要求外,均由组宣处统一上报。未经学院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对外报送学院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信息报送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部门信息工作计分、排名、考核,由办公室会同组宣处负责。

学院办公室会同组宣处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录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校园网相关栏目通报。统计时段为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十条 部门信息工作考核采用积分方式,具体计分办法为:

1.被《江苏警官学院大事记》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

2.被《江苏警官学院教育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

3.被《江苏警官学院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4.被《江苏警官学院要情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5.被上级机关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6.被校园网主页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

7.被江苏警官学院院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

8.被市(厅)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9.被省部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10.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0分;

11.被上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35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或批示的,以最高分计。

署名个人的信息,经征得作者同意,分数记入作者所在部门得分。

部门对重要信息漏报或扣压不报的,经认定后扣部门信息工作考核分10—30分。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信息工作考核积分排名靠前的部门,在部门年度考核“综合工作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具体办法为:年度信息工作考核积分排第1~3名加0.8分,第4~6名加0.6分,第7~10名加0.4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印发的《江苏警官学院信息工作暂行规定》(苏警院〔2007〕133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