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作者: 时间:2015-09-15 点击数:

苏警院〔2006〕8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和广大师生的联系,进一步保障教职员工参政议政民主权利,及时解决和处理教职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范围为学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接待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下午。

第四条 接待内容

(一)听取教职员工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处理和解决教职员工提出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对学院热点问题的反映;

(四)对教职员工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五)教职工反映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第五条 接待地点:学院综合楼十楼小会议室。

第六条 接待程序

(一)预约登记。教职员工需要在院领导接待日来访的,须在接待日前到院办公室填写《接待登记表》进行预约,也可用电话方式预约。(预约电话为:025-52881513)。办公室要热情接待,及时安排。

(二)院领导轮值。接待日由学院领导轮流接待。具体接待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提前在校园网上公布。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待的,作延期处理,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预约来访人员,并说明原因。

(三)记录。学院领导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要尽量答复;需集体研究的,应按程序提议研究后及时向来访者答复。对来访中反映的问题,由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跟踪督办。凡院领导接待日接办的问题决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由院办公室汇总后转职能部门承办。承办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按要求时间办结。院办公室要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院领导反馈。

(五)通报公布。学院领导接待日的情况每半年由院办公室公布一次,对承办部门办理转办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和答复或者无故拖延不办的,由院办公室报院纪委进行处理。

(六)每学期结束前一周,院办公室负责将《接待登记表》报院纪委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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