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9-16 点击数:

苏警院委〔2007〕27号(修订)

第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是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使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若干意见》(苏委教组〔1998〕1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政治部组织宣传处(以下简称组宣处)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物选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提交书面入党申请报告;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努力培养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决心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除具上述基本条件外,一年级上学期确定的积极分子应学习态度端正、认真,训练刻苦,热心集体工作,在学生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一年级下半学期以后确定的积极分子德、智育分排名应在本区队(班级)学生排名的前列。对于中学确定的积极分子要认真审查其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特别要结合其入校后的表现,如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经党支部、党总支确认并报组宣处备案后可继续作为积极分子考察培养。

(二)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

1.确定预选对象。党支部接到入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经历和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在党小组推荐的基础上,支委会要具体分析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优缺点,具备条件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选对象。

2.党总支审批。党总支审定所属支部初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须在党总支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为学生或教职工《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的规定项目、公示对象照片、公示部门以及院纪委的联系方式和信箱设置等。公示无问题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组宣处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总支(支部)要及时报组宣处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领取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建立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报告、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等。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一)培养工作

1.建立健全党员联系人制度。对每一名积极分子,党支部都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积极分子接触和谈心,从多方面特别是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的成长进步。

2.党员联系人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积极分子情况,并按季度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支部也要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培养联系人与积极分子谈话每月至少一次,对积极分子的书面思想汇报应认真审阅并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3.为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安排积极分子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增加同群众的接触;或结合本职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尤其要注意在一些重大活动或关键时刻,鼓励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与考察过程中,相关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应将各区队(班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号、姓名等制成表格送所属专业的系党总支,并由系党总支分发给有关任课老师。学期结束前由任课老师对上述学生课堂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相关记录等资料台帐由系党总支回收并向相关学生党支部反馈。学生党支部要将此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依据之一。

各学生党支部以区队(班级)为单位,每学期将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智、德育分综合排名及奖惩情况在本区队(班级)学生中公布。

相关党总支每学期将考察期满一年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智、德育分综合排名及奖惩情况报组宣处备案。

(二)教育工作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各党支部应建立学习小组,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系统深入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分批次推荐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到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强化其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教育。组织积极分子列席讨论吸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新党员谈入党过程和体会;介绍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解剖蜕化变质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等。

(三)考察工作

1.党支部要经常关注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尤其是关键时刻的表现,把握其道德品质和一贯表现。

2.要求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材料汇报思想。

3.党支部要及时收集整理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每季度对其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鉴定,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总支(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工作的措施,并书面报组宣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学生处党总支、学生大队党支部应充分听取系党总支和思想品德兼职导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和比较系统的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设党总支的,须报经总支同意)。具体步骤:

1.召开党小组会充分酝酿;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

2.发展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并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推荐工作在党总支(支部)指导下,由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定期具体组织实施。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推荐票数达到规定要求的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如反对、弃权票数过多,上报发展对象时,应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推优结果必须当场公布,否则无效。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

3.党支部全面、系统地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程度和表现情况后,认为已初步具备党员条件的,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充分讨论,最后确定能否作为发展对象(设党总支的,须报经总支同意)。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原则性要求是德、智育分排名均应在区队(班级)前列。确定公安专业学生发展对象前,学生大队党支部书面征求学生专业所属系党总支和任课教师的意见。

4.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支部)要认真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个人历史、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和遵守法纪等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政审结果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其入党,政审结论有效期为1年。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其主要社会关系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但须在政审综合材料中注明)。

第六条 预审发展对象

(一)组宣处对党总支(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综合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公安专业学生发展对象的初步审查由学生处党总支实施)。

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要求见附件),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是否已满一年,手续是否完备,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审查其觉悟和现实表现。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政治思想表现,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及态度;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与作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对主要缺点的认识和改进情况以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审查的重点是思想品质、基本觉悟和现实表现。

3.组织员在审阅发展对象材料时,发现有不明确和不清楚的,要听取党总支(支部)介绍或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上报材料的党总支(支部)应积极配合。

(二)预审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预审。在确认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后,由党委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预审会(由组宣处、人事处、纪检等部门负责人及专职组织员参加)集体讨论,对照党员标准,确定是否发展。

预审时发现政治立场不坚定的不批;入党动机不纯的不批;未获得党校正规培训结业的不批;未列入发展计划或手续不全的不批。

(三)预审结果由组宣处通知各党总支(支部),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经预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预备党员接收手续。

(一)认真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准备工作。

1.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说明见附件)。党支部应安排正式党员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然后由支委会向党员汇报对申请人的考察和审议情况。

3.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对其优缺点进行认真分析。

4.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认识和今后的决心。

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接收申请人为中共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6.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

7.支部大会通过吸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决议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设党总支的,须报经总支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连同本人入党申请报告、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一整套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组宣处。

(三)党委审批

拟吸收入党的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公示才能提交党委会讨论,否则,党委不予讨论。

1.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谈话中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对党的知识掌握情况、入党动机及对自己主要缺点的认识,并根据申请人的觉悟程度和主要缺点明确提出意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鼓励。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结果由组宣处通知申报的党总支(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对经支部大会通过的发展对象报批材料,党委应在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被批准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由组宣处填写完党委审批意见后交各党总支(支部)保存;未被批准的,《入党志愿书》存组宣处,其他材料退回所报党总支(支部),以便于继续培养、考察。

第八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教育和考察

1.指定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可继续作为该同志的联系人,必要时党支部也可重新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负责了解预备党员完成党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政治品质,帮助预备党员提高觉悟,改正缺点。

2.严格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教育和锻炼。参加新党员宣誓仪式。

3.建立汇报制度。预备党员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

4.分配一定的工作。党支部可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和特点,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办某项任务,让其接受锻炼和考验。

在学生预备党员培养、教育与考察过程中,学生处党总支每学期应将各区队(班级)学生预备党员学号、姓名等制成表格分发任课老师,学期结束前由任课老师对上述学生课堂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相关记录等资料台帐由学生处党总支回收、保管,并将此作为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的依据之一。

5.个别教育。党支部应通过个别谈心方式,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表现情况,及时指出缺点,帮助其成长进步。

6.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将对预备党员所进行的教育内容、收到的效果,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群众反映、党组织意见等按季度记载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二)半年小结和评议

到半年预备期时,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小组或党支部全面、系统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剖析自己的优缺点。党小组或党支部适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就预备党员的小结进行评议。

(三)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或提前讨论。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报告。

2.党小组讨论。党小组应及时召开小组会,就其能否按期转正提出初步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3.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记录。

4.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党小组和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照党员条件,全面衡量,研究其能否转正并提出意见。

5.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将支委会的意见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议应突出预备党员的优缺点、党员讨论和表决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设党总支的,还须报经总支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

党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期满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6.由组宣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要求同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要求。

7.上报院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的党总支(支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对按期转正的,要告知党龄从何日算起,并提出要求,鼓励其不断进取,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告知不足,做好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完备后,《入党志愿书》由组宣处填写决议加盖印章,与其他材料一并交党总支(支部)转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材料由组宣处直接转入其人事档案)。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每半年向组宣处报告发展计划和小结,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坚决不批;同时,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并报组宣处。

(二)认真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增强透明度。严格把好“入口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为确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经调出的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四)各党总支(支部)对即将离校的申请入党者、积极分子和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填写意见归入本人的人事档案转至新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发展党员工作的延续性。如在院内变动,则由所在党总支(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转至新的党总支(支部)。

(五)院党委授予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总支,按照本实施办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凡要求向组宣处报备案的信息均应如实、及时上报。组宣处将此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院纪委组织调查。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党规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治部组织宣传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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