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等,也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等。从“内涵”和“外延”的严格含义上看,上述这些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安全”,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的外延。
国家安全的内涵是国家安全概念所反映的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即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延是国家安全概念所指对象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中国先秦时秦国安全、楚国安全、齐国安全、燕国安全、赵国安全、魏国安全、韩国安全等,也包括古希腊雅典城邦安全、斯巴达城邦安全、科林斯城邦安全、叙拉古城邦安全、伊利斯城邦安全等,还包括当今世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等。
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既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更不可能既是“国家安全”的内涵又是“国家安全”的外延,而是国家安全的“内容”,即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从内涵上看,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而从内容上下定义,国家安全则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传统国家安全内容,如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主权安全等,也包括非传统安全内容及某些被传统安全观忽视的传统安全内容,如人民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既包括国家上层的安全,也包括社会下层的安全;既包括不同层级群体集团的安全,也包括不同地位国民个体的安全。
我国学术界一直喜欢使用“内涵”一词,但许多情况下所说的“内涵”并非“内涵”,而是“内容”,有时候也可能是“蕴涵”“寓意”等。更重要的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反比关系、反变关系,内涵多了、丰富了,外延就会少;相反,外延多了、丰富了,内涵就会少。在学术研究中,包括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以及在各方面国家安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按逻辑要求,严格区分“内涵”和“外延”这两个不同概念,并准确使用“内涵”和“内容”这两个不同概念。
“是的”“好的”与“相关的”
从事物特有属性和概念内涵上着手给概念下定义,必须做到“定义项与被定义项(被定义的概念)外延全同”。但是,在当前的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经常出现定义项外延少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情况,也就是把本来不是概念所指对象特有属性的东西加到概念上了,这就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也相应地缩小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2002年出版的《国家安全论》特别重视概念的定义,并给“国家安全战略”下了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这一段话是要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但却同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定义,一个是符合概念定义逻辑要求的简洁明了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另一个则是加了一些限定词而比较冗长的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是指在平时或战时,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后面这个定义,由于加上了“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以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等限定词,结果使被定义概念“国家安全战略”变成了“好的国家安全战略”,在逻辑上犯下“定义过窄”的错误。另外,后面这个同为“种差加属”的定义,把“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概念由前一个定义的“筹划”变成了“艺术和科学”。事实上,无论“艺术”还是“科学”,都不如“筹划”更适合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概念。从本质上看,“战略”就是一种“筹划”,是一种“宏观筹划”,并不是一种“艺术”(艺术学关于“艺术”的分类中绝对没有“战略”这个艺术类),也不是一种“科学”(虽然战略学是科学,但战略本身并不一定科学)。
国家安全战略本身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或者说也有“坏的”。“好的”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战略,“不好的”甚至“坏的”国家安全战略也是国家安全战略。合乎逻辑地定义“国家安全战略”时,不仅要把“好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进去,也要把“不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甚至“坏的国家安全战略”定义进去,否则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就上述“定义过窄”的“国家安全战略”概念定义来说,定义项中的“平时或战时”是多余的话,“组织和运用国家武装力量的同时,组织和运用国家的政治、外交、经济等综合力量”,并不是所有国家安全战略共同的特有属性,而是“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性,甚至还是“非常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属性,这样一来,定义的就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甚至是“非常好的国家安全战略”。
与此相似,如果把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之类情况,看作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是国家安全的标志,那这就把“非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非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其理解和定义的也就不是“国家安全”,而是比“国家安全”概念外延要小很多的“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事实上,处于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国家不安全”。如果说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好的”,是概念定义中不合理增加内涵而缩小外延的一种逻辑错误,那么把既包括平时也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定义为只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显著状态是国家不安全),从而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坏的”,同样犯了不合理增加概念内涵而缩小了概念外延的逻辑错误。
与把“好的”属性定义到没有好坏之别的“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之中会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一样,把一些相关但并不属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物定义到“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中,同样会窄化“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这种情况各种各样,目前主要是把与“安全”相关而不属于安全的“安全感”“安全能力”“安全活动”甚至“安全机构”等定义到“安全”概念中。
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界定说“国家安全学研究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时,已经说明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活动和保障机制等,都不是国家安全。后来,在我们明确提出构建“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时,进一步把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保障国家安全的活动,以及为保障国家安全而形成的各种机构、理论、制度、方略、法律、法治等,都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和事情,虽然都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都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必须包含的内容,是“当代国家安全体系”或“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并不属于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本身包括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要素”和“国家安全要素体系”的内容。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准确科学地理解和定义“国家安全”概念,而不至于把许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但并不是国家安全的事情定义到国家安全之中。
释词、陈述与定义
在当前的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中,常常有人把词典学上的“语词解释”即“释词”,直接作为理解科学概念的“定义”来用,导致相关概念的定义失去科学性,也误导了人们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阿诺德·沃尔弗斯曾说:“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学者和相关论著一直把沃尔弗斯这段话作为对“安全”概念的定义,原因也在于没有分清概念定义和语词解释的不同,把对英文security一词的某种语词解释,当作概念定义。
在沃尔弗斯的“定义”之外,《当代安全研究》(第三版)还列出了其他九种“安全的定义”。这些所谓的“定义”,有些虽然是“正确的陈述”,但并不是“概念的定义”,而且还有一些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陈述”。例如,“安全本身是免于战争的相对自由,同时对于在任何战争中都能立于不败之地抱有较高的期望”,这样的陈述虽然在传统安全观中可能是正确的,但在非传统安全思维下,安全不仅仅与战争及其胜败相关,因而这种只从战争角度看“安全”的陈述,早已说不上是“正确的陈述”了,而且从“定义”的标准来看,它在形式上也不是一个有效的定义。书中列出的第二个“定义”,是李普曼的话:“如果一个国家在不想打仗的时候不必牺牲核心价值观;在受到挑战时可以打胜仗并维护其价值观,这个国家就是安全的。”这段话以“打仗”作为国家安全定义的关键词,显然是一种落伍的传统安全观的说法,而且即便在传统安全语境中,这也只是一种“正确的陈述”,而不是“概念的定义”,因为它不满足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要求。
虽然个别“语词解释”基本上就是一个定义,尤其是某个语词只有一种含义时,这个含义基本上就可以成为这个语词所表达概念的定义,但“释词”并不是定义,特别是自然语词具有多义性时,列出多个义项的“释词”就更不是定义了。形式完美的定义常常表现为一个正确的陈述句,但正确的陈述句并不都是定义。
政策定义、法律定义与科学定义
虽然法律上、政策上具有科学性的概念规范和定义,可以在学术研究中加以引用,但如果混淆法律概念、政策概念与科学概念的差别,无辨识地把没有经过学理考察的法律领域和政策领域的概念及其定义,直接运用到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并作为学术标准,不仅难以推进甚至会严重妨碍科学和学术的进步,而且也不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这部国家安全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国家安全”概念下定义,但是如果把这部法律的名称(“国家安全法”)与其文本内容(对间谍的认定及对反间谍工作的规范)联系起来,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安全”理解成“反间谍事务”。这种误解不仅在1993年后长期存在于我国国家安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家安全实务部门对“国家安全”概念的科学认知和掌握,妨碍了国家安全体系和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
从世纪之交开始,我们就没有盲目地把法律文本中的“国家安全”当作学术研究中的“国家安全”,并且从概念严谨性的角度指出了“国家安全”概念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进一步修法的逻辑路径。这种探讨在后来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知识服务和学理支撑作用。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之后,这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2014年11月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一部符合“国家安全”概念基本含义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也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
在21世纪初的许多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论著中,不少人引用2000年前后我国政府提出的“新安全观”,不仅完全照搬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认定政府文件中表述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就是我国应有的“新安全观”,而且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认定为一种国家安全观,反过来说也就把国家安全观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对外安全的政策宣示。
早在2007年发表的《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部因素及对策探讨》一文中,我们明确指出,我国政府的“新安全观”“只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际问题,而没有涉及、更没有重视对我国国家安全来说日益重要的国内问题”。这样的安全观及其暗含的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观”概念的认知,就不宜作为学术上理解和定义“安全观”及“国家安全观”概念的依据。如果把这种政策上的安全观直接引申到学术研究中作为学术概念及其定义的权威和标准,则必然妨碍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及其健康发展,也难以从学术角度对国家安全实务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由此不仅无法对国家安全实务工作发挥应有的知识服务和学理支撑作用,而且还会因为给不合理的政策概念及其定义无原则“背书”而妨碍学术进步和政策完善,对国家安全实务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这就克服了“新安全观”只讲外部安全不讲内部安全的局限,形成了一种科学的“国家安全”概念和科学的“国家安全观”概念,即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这样一种科学性“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观”概念的形成,一方面说明学术研究可以对政策领域不科学的概念理解和定义提出质疑,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概念定义,促进政策领域科学概念的形成,另一方面说明政策领域在学术探讨、学理支撑下形成的科学概念及其定义,反过来也会促进学术研究的进一步科学化。
来源:社会科学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