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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保密案例警示教育

作者: 时间:2018-06-22 10:05:31 点击数:

案例一、涉密文件管理不善案例

  2013年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县委办公室遗失1份秘密级文件原件,仅存档复印件。经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传递文件时因登记不清、管理不善,致上述涉密文件下落不明。张某担心被发现,“急中生智”从邻县借到相同文件,复印后冒充原件存档。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办公室主任宋某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分析:

  1.文件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2.丢失后不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向邻县借来复印后冒充原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4.张某怕被发现,用复印件冒充原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规定。

  案例二、信息公开(网络发布)保密审查不严案例

  20129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企业网站登载1份秘密级文件。经查,该企业办公室主任方某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误将上述涉密文件作为非涉密文件交给负责网站维护的部门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方某作出深刻检查,并对其当年考核予以降级,次年工资不得调升。

  案例分析:

   通过该案例可见,该单位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无领导分管、无部门负责、无专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不完备,信息发布登记记录不完整,造成泄密。

  案例三、违规销毁致文件失控案例

  201012月,某局办公室派2人将有关文件资料送某造纸厂销毁。但当天遭遇停电,无法立即销毁。该厂负责人承诺,恢复供电后将立即销毁,于是监销人员同意将待销文件资料留在厂内。10天后,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该局送去销毁的文件资料仍堆放在车间内。经查,其中有3份秘密级文件、16份未标密涉密文件。此外还发现,该造纸厂不具有销毁资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该局办公室主任杨某行政撤职处分,分别给该局2名销毁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分析:

  1.未及时销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2将待销文件资料留在厂内达10天之久,密件严重失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案例四、向废品站售卖内部文件资料泄密案例

  20143月,某市环保局搬迁到新的办公场所。在搬迁前,该局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负责整理销毁有关文件资料。王某直接从大街上叫来一名废品收购人员,将清理出来的文件资料与报纸杂志卖出。在售卖过程中,王某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发现。经鉴定,其中有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蒋某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售卖秘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五、违规处理涉密计算机案例

  2014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单位1台登记在案的涉密计算机不知去向。经查,5天前,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张某认为,上述涉密计算机性能较差,便安排捐赠给对口扶贫村学校,用于学校教学。张某错误地认为,他之前已让人对计算机硬盘作了格式化处理,捐出去没有问题。经保密教育后,张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派人前往受赠学校,更换并带回了涉密计算机硬盘。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捐赠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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