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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对外合作交流中的泄密问题

作者: 时间:2018-08-01 09:49:38 点击数:

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政治、经济、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数量明显增多、层次不断提高、范围持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新修订的保密法根据对外合作交流的现实需要,更加科学地规范了对外合作交流中的保密制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然而,现实中,一些单位在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时,并未严格执行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通过分析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容易造成泄密的原因,提出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保密管理的一些措施建议,希望能给有关从事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一些提醒和警示。

  

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

 

从外部原因看,极少数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窃密之实,利用我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合作交流的迫切愿望,千方百计窃取我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我国家利益。

1.借用国内合作方的名义,规避我国内法律,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内法律对外方在我境内开展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测绘法第七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气象法第八条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极少数外方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这些规定,往往采取与我国内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的方式,以我国内单位的名义,从事此类活动,获取有关涉密和内部信息。典型手法包括:有的以提供技术支持为名,直接派人冒用我国内单位的名义参与活动,获取有关涉密(或内部)信息;有的向国内合作方提供资金赞助,请国内合作方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并要求提供包括涉密(或内部)信息在内的科研成果;有的以向我国内单位提供先进设备、器材为条件,要求在获取有关涉密(或内部)信息后,必须与其共享。此类窃密方式多数出现在气象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测绘勘探甚至生物资源等涉及大量涉密和内部数据采集工作的领域。比如,近年来被媒体多次曝光的外国人在我境内实施非法测绘活动事件,有一部分就属于此种情况。

此种窃密方式隐蔽性不强。我内部合作单位只要认真辨别合作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是否允许由境外组织和人员参与,往往是可以避免的。

2.在合作交流范围之外,利用合作交流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

极少数外方醉翁之意不在酒,表面上是与我开展合作,实质上却利用合作交流的便利条件,掩盖其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的非法行为。如有的利用其提供仪器、设备的便利条件,违规在设备中安装窃密装置,窃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有的以了解我国产业政策为由,违规索取我涉密文件资料;有的声称帮助我方单位技术升级,违规索要涉密(或内部)技术成果;有的以建设厂房和配套设施需要为由,违规索取当地的涉密测绘成果;有的以工程建设为名,违规索取有关气候、水文数据资料等。

此类合作交流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往往是境外机构借此规避我方的限制和防范,侧面迂回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有的外方在商谈合作期间,以了解情况为名,超出合作需要索取信息资料;有的外方在提供设备后,要求设备使用、维护均由其掌握,并禁止我国内合作方检查设备;有的外方在合作设施建设过程中,超出工程需要范围和领域,提出索要有关测绘、气象、水文资料的非分要求等。此外,极少数外方还会利用地方政府对外合作交流的需求,以投资合作为诱饵,诱使个别负责招商引资的政府部门提供我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遇到此种情况应当特别引起注意。

  

内部:疏于保密管理,给对方可乘之机

 

从内部原因上看,一些与外方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管理不严,给外方获取我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以可乘之机。

1.观念淡薄,内外不分。在当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国际经济发展逐步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在对外合作交流中保密意识不强,缺乏清醒认识,只强调“开放”、“合作”,内外不分,将外方视同自己人,单位内部一些要害部门部位任合作方人员出入,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网络也不设防,甚至召开内部会议也允许外方人员旁听,致使大量国家秘密于无形中被泄露。

2.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虽然法律法规对外方参与承接我国内项目的限制性要求规定明确,但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置若罔闻,违规将涉密(或内部)项目发包给外国企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合作交流过程中不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保密规定,不经审批,随意将国家秘密(或内部)信息提供给外方使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3.纪律松弛,管理松懈。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保密纪律松弛,对单位内部需要保密的事项底数不清,保密及知悉范围不明,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对涉密人员管理松懈,没有提出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要求,缺乏在与外方人员交往过程中的管控措施;对涉密载体管理不到位,接触、知悉涉密载体审批程序不严,登记手续不完备,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措施:加强管控力度,避免泄密发生

 

对外合作交流中发生泄密,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内部保密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泄密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认真评估,把好立项关。应将保密审查作为立项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尽量避免由外国组织、个人承担或参与合作。如果必须由外方承担或参与合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将涉密项目发包给外国组织或个人,也不得擅自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2.规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资料,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范围,严格保密审查。对必须提供的国家秘密,能经过技术处理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不能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时,应当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

3.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外合作交流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合作交流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保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协议的情形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管理,强化内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划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明确单位涉密内容及可对外公开资料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执行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对单位内部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参加保密培训等多种方式,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与外方接触的纪律要求。三是加强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及时划定安全区域,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四是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涉密载体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强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合作交流领域日益拓宽、内容不断深化,在引进技术、学习经验、培养人才和增强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在对外合作交流中,泄密事件偶有发生,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应该正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齐抓并举、全面发展,努力做到既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优势,又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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