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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间 国家秘密安危攸关

作者: 时间:2021-04-08 10:04:11 点击数:

 

典型案例

一、“贪”念

案例1:2013年12月,某省省直机关原副局长李某参加了赴境外短期培训。期间,李某禁不住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刘某(另案处理)美色诱惑,与其在当地宾馆发生性关系时,被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当场捕获并拍摄裸照。境外间谍组织以此要挟李某,李某无奈履行了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回国后,李某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向组织汇报自己被威胁加入境外间谍组织的事情。2014年2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多份工作文件私自拷贝后交予刘某,由其转交境外间谍组织。经鉴定,这些文件中包含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李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2: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某涉密单位下属宾馆物业部保洁主管常某,为谋取私利,主动与境外间谍组织勾连,接受其收集我内部文件的任务、用于通联的网络软件及间谍经费,从事间谍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常某利用保洁服务之便,使用手机拍摄1份机密级、2份秘密级国家秘密及多份内部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该间谍组织,非法获利13万元。案件发生后,常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二、“私”念

案例3:2015年11月,某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茅某到机要秘书蔚某处送还公章印模时,看到办公桌上有1份正准备传阅的机密级文件,内容与某重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茅某的亲姐姐正是该案的当事人之一,为此精神极度抑郁。茅某认为,姐姐并非无关人员,知道一些内部信息,应该不能算泄密,而且也能让她早吃上“定心丸”,免得胡思乱想。于是,茅某趁蔚某不备时,私自用手机偷拍了文件的首页,通过微信发给了姐姐。姐姐看到图片后大喜,觉得是好事,便将图片发到该案当事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姐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4:某部某市支队业务科原干事孙某,因未按期晋升提职,对支队领导心怀不满并欲伺机报复。2015年8月,孙某在支队机要室复印材料时,发现有1份机密级文件放在机要室办公桌上,遂产生将该文件发于网上报复领导的想法。孙某趁室内无人,窃取文件后用手机拍照后上传到互联网贴吧、论坛,造成大范围泄密。案件发生后,孙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惰”念

案例5:2017年2月,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某县政府门户网站违规刊登1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16年11月,该县某业务局收到上级转发的该文件后,办公室文件收发员孙某(长期聘用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核密级,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擅自将文件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孙某解聘开除处理,责令该局副局长郑某在局班子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案例6:2015年11月15日凌晨3时左右,某市邮区中心局邮车押运员韩某随邮车从邮区中心局出发时,严重违反工作规程,未将后厢门栓完全插入插槽,导致邮车后厢门在出发后不久便被颠开,401#邮包掉落。该邮包共有文件68件,含18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15日4时左右,市环卫公司工人党某上班途中拾到该邮包,后看到有关部门发布的“悬赏通告”,主动上交警方。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邮包内文件未被拆封,无一遗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押运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经济处罚1万元;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案件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到,上述案件的发生,与责任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具体来讲,主要可以分为以下3个方面。

1.“贪”念。具体可以表现为贪财、贪色及贪图其他不合法的便利和利益等,甚至可以表现为将泄密作为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的手段。例如,在案例1中,李某贪图美色,被人抓住把柄进行要挟而无法回头;在案例2中,常某贪图钱财,不惜利用工作之便进行,继而窃密转卖牟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贪念的存在,往往使责任人成为别有用心者围猎的对象,被投其所好、被多方关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犯错误,造成的后果也难以估量;另一方面,贪念的存在,往往使责任人利用职权、地位、工作条件等形成的便利,主动故意地实施泄密行为。期间,亲属、同事甚至工勤人员等所有与之发生联系的人,都可能成为其利用的“渠道”和“工具”。

2.“私”念。可以表现为亲情、友情、学习、面子等私人原因,将国家秘密作为实现个人意图的工具,进而导致泄密。例如,在案例3中,茅某为照顾亲姐姐的情绪,以私犯公,犯下大错,最终双双受到处分;在案例4中,孙某为报复领导,心生恶念,不惜窃密扩散。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为供朋友学习参考,将所持密件拍照通过互联网传播;为了炫耀工作岗位显赫,将所持密件拍照上传至亲戚朋友微信群等。很多时候,责任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或认为即使超出了涉密文件法定知悉范围,但不会造成大范围扩散,没有实质危害;或认为利害关系人也应属于知悉范围,以个人主观判断代替法定知悉范围等。

3.“惰”念。即因“懒惰”而导致的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等情况。例如,在案例5中,孙某怠于履职,未认真审核密级、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文件泄露;在案例6中,韩某凌晨押运,非常困倦,便放低了工作标准和要求,致使邮包掉落。惰念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以及时察觉,责任人存在惰念的时候,并非经手的每件事都必然出错,甚至有时候表面看起来仍然一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样子,但在特定条件下,便容易发生难以挽回的后果。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因职业倦怠产生的惰念,即丧失了工作的激情,浑浑噩噩,进而放松了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应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强保密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对照具体岗位,梳理风险点,厘清各种错误认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保密氛围,杜绝“贪”“私”“惰”滋生空间。二是强化制度管控。一方面,加强内部“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知悉范围传达涉密文件,防止单位内部亲属、同事甚至工勤人员之间相互泄密,筑牢内部防线;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定期轮岗机制,防止职业倦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此外,在单位内部充分开展思想交流,消除误解,建立和谐工作氛围和健康人际关系,有效防范携怨报复、恶意陷害等原因泄密案件的产生。

   

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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