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落实学院党委稳定青年人才队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长远发展的举措,规范学院青年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青年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根据《关于组织实施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11]50号)文件精神和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系指学院根据教育厅《关于下达在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苏教发[2012]2号)文件规定建设的供青年教职工居住的专用住房。

第三条 租赁房的功能为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产权归学院所有,只租不售。

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对租赁房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 租住租赁房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租赁对象

一、租住租赁房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院正式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未在南京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有特殊原因,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第三章 租赁房的房源

第六条 租赁房的房源为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房的租住程序

第七条 租赁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租住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至后勤管理处;

(二)由后勤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

(三)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依次办理承租手续,与租赁房承租人签订协议。

第五章 租期和租金

第八条 租赁房初次租住期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租金标准以市场价租金的70%核定收取;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续租条件的,其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价租金,续租期期满后不再予以续租。

第九条 租赁房租金标准以租赁房所在地区的房屋租赁价格为基础,每年底核定一次,向全院公布,并于次年执行。

第十条 租赁房的租金收取,由学院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为使租赁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对于租赁期满不履行协议交回住房者,后勤处有权收回租赁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租住。租赁期满,如需继续租住者,应在协议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租赁期内如提前退房,从办妥退房手续的下个月起,停止交纳租金。

第六章 租赁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租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江苏警官学院青年教师公共租赁房租赁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 凡租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应按期交纳水、电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租赁房:

(一)超过规定租赁期的;

(二)已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

(三)其它后勤管理处认定应该退还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赁房,并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占用租赁房,不服从学院调配或私自挑换租赁房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退还租赁房或将租赁房转让、转租、转借的;

(三)非本人及配偶居住的;

(四)在租赁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原因三个月以上空关住房的;

(六)在室内改造装修的;

(七)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且拒不赔偿的;

(八)逾期拒不交纳水、电等费用的;

(九)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行为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退还租赁房而逾期不退还的,按租赁房市场价的三倍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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