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严格部门采购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政府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院政府采购依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其他各种来源资金办理的采购,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按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在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和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学院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审议重大项目采购文件,监督规范采购方式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兼任,成员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工作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与后勤管理处政府采购工作科合署办公),负责学院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成员由领导小组单位相关同志组成。采购办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处领导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和工作分工,分别承担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二)审计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合同验收等进行审计。
(三)财务处负责组织编报学院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学院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开展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的再评价。
(四)采购承办部门负责向财务处申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牵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提出采购内容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负责项目合同履约、项目验收的具体执行。
学院各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层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政府采购工作联络员,具体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政府采购工作科负责采购办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贯彻和执行;牵头制定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学院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受理、答复学院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其他学院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办应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每年度向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各采购部门要全面强化采购需求管理,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切实履行好部门采购工作主体责任。
第四章 采购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由学院采购办委托法律法规明确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有保密或特别技术要求的特殊警用装备器材、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采购办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同批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预算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院采购办参考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组织采购、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授权项目承办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比如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工程类,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政府大型基建工程采购进行招投标的,适用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比如各类保险、校园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的财产评估、审计外包、单位资产清算、资产评估、软件开发等。
第十四条 预算经费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建设,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主要内容包括:论证申请采购项目是否必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是否规范;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是否具有倾向性;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能否满足采购需要等。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且通用的采购项目。凡合同估价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此方式一般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院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是指采购单位成立询价小组,向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此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方式。此方式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协议供货,是指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从省级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部分通用类货物,由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定点电子商务平台 (以下简称定点电商)直接采购的行为,列入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之内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此方式。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等方式政府采购的程序,依照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颁布的操作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采购根据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规定金额之下的采购项目可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对于分散采购限额之下的可直接确定某一协议供应商,对于分散采购限额及以上、协议供货限额之下的可在协议资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二次竞价。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由院采购办根据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另行规定并公布在学院网站。
属于部门自行采购范围(1万元以下)且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对同品牌型号商品,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各采购部门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同时段相关信息截图或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其他属于网上商城采购范围的项目,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经采购办负责人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同时段相关信息截图或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财务处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学院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程序经学院审批后,报江苏省财政厅。
2.财务处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批复的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各部门根据学院政府采购计划的安排和工作进展的需要,每年申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内容、预算和采购时间等,确定项目责任人。
4.采购办根据财务处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以及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立项材料,分段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方案。
5.采购办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通知具体承办部门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6.采购办对需集中采购的项目,及时编制省级政府采购执行表,委托法律法规明确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二)对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委托法律法规明确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其程序为:
1. 采购办依法依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 采购办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和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标准、具体要求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处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4.采购办草拟的采购文件经采购办主任审批后,报审计处审计后组织实施。
5.采购办将采购材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后,正式合同根据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签批程序。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项目承办部门组织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参加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提出变更的,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7.需进行结算审计的采购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承办部门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8.财务处根据审计决算意见,支付合同价款。
(三)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组织自行或分散采购:
1.各部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由项目承办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报采购办审批后,项目承办部门成立3人(含)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可参考询价、竞争谈判、竞争磋商等方式组织采购,并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同时做好部门采购档案保存工作。
2.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采购,报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其程序为:
(1)申领采购计划编号:承办部门至财务处领取采购计划编号。
(2)立项:承办部门填写统一格式的立项表,写明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估算金额、资金来源等,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建议,经院领导审批,报采购办。
(3)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办根据相关规定和限额标准,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并报采购办主任审定。
(4)采购办协同承办部门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5)根据采购方式,需要制作采购文件的由承办部门将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用材、规格标准、评审标准建议和具体要求等送采购办,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承办部门对采购文件核对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采购文件进行审计。
(6)有必要进行考察调研的项目,采购前由采购办组织承办部门进行考察调研。
(7)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上级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外发布采购信息。
(8)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报名,采购文件发出时间到开标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期限。
(9)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规定选择评委后,按有关规定负责聘请评委,按相关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10)开标会由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开标全程录音录像。
(11)对评审确定的成交或中标结果,由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上级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外发布成交或中标公告。
(12)采购办将采购材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后,正式合同根据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签批程序。
3.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10万元(含)至60万元(含)的工程类采购,报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档案可以扫描后以电子方式保存。
(四)虽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但因特殊、紧急原因需要组织采购的项目,承办部门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履行学院预算调整相关手续,经采购办主任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五)创新政府采购机制,服务方便科研人员。相关科研采购项目,经科研处认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1. 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江苏省财政部门备案。
2. 对学院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3. 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优化办学设备招标采购流程。急需设备首次招标如不足3家投标人的,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并征得采购部门同意,现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委专家。
(七)涉及工程类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工作,参照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且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可不执行本办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开展相关工作,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事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下列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项目承办部门采购上述项目时,可在经过3人以上(含)的专家组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和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和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成立3人采购小组(其中1人为非本部门人员),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后确定成交方。
1.图书电子资源数据库采购。
2. 指定权威媒体或权威机构宣传推广服务项目采购。如招生信息发布、教学成果奖申报宣传、学科专业评估论证宣传、教学科研团队(名师)宣传等。
3.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学科(专业)和课题(论文) 评审、就业质量报告编写、项目质量检测和技术鉴定报告、行业数据分析报告、考务外包等服务项目采购。
4. 用户广且评价高的优质教学平台、软件等项目采购。
5. 教育网接入。
6. 其他情形,如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特殊项目采购。
(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定向征订党报党刊、邮发报刊,执行定向征订或出版价格。
(十一)机要文件、档案等资料指定邮政、机要系统的寄送服务项目采购,执行系统的统一定价。
(十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同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采购标准规格产品不致造成履约纠纷,或者当场履行合同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按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现违约行为,应中止合同并及时通知采购办,在纠正违约行为后再予执行合同;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按照学院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九章 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参与部门按职责内容对政府采购工作承担相应领导管理责任,具体经办人对经办项目承担直接责任,并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部门、人员都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拉关系,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严禁私下接触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取供应商或中间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严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目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无效,院财务处按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资金: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未经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
(四)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的;
(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
(七)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
(八)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学院利益的;
(九)不按采购文件采购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三年内禁止参加学院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实施的采购无效,情节较轻的由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给予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