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院正式注册学生,根据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组成的,并依照一定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推动公安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院改革发展、维护学院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是:院团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能,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团组织具体管理,各部门共同关心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 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由院团委协调、管理和引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向院团委申请,经院团委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从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必须到院学生会进行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江苏警官学院”字样,社团活动或宣传材料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具备建立学生社团条件的,按下列所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一) 学术类;
(二) 实践类;
(三) 艺术类;
(四) 体育类;
(五)其他类。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含本数)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江苏警官学院学籍,且无任何违纪记录;
(二)有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名称及类别;
2、学生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换届程序;
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各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章程有抵触,否则视为无效并以本章程为准。
(四)有至少1 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社团名称,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院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学号、区队、联系方式等);
2、所聘请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及该指导老师的意见书;
3、学生社团章程。
(二)院学生会主席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上报院团委。
(三)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由学生社团发起人填写《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并加盖院团委公章。学生社团于公告后正式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到院学生会主席团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学期工作总结;
(二)上学期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三)组织机构、成员名册;
(四)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经过审批:
(一)初审阶段: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提交活动计划书,由院学生会进行初审。
(二)复审阶段:初审通过后须经院团委复审。完成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展集体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弘扬无私奉献的校训精神,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拓展教育的需要。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稳定,泄漏国家机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含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内容的;
(八)营利性商业活动;
(九)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及教学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学院规定,危害同学利益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十七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在校学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院学生社团。加入学生社团,经本人申请,学生社团批准同意后并报院学生会备案即可成为该学生社团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在院团委规定的统一时间内开展招收会员工作。学生社团在成立之后,其成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人。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要求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后到院学生会备案。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一学期必修课不及格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
(二)受到通报批评一次以上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六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其社团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候选人应报经院团委考察,考察期为两个月,期满后,考评合格者,聘为正式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两名。
第二十三条 需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院学生会主席团推荐或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新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学院团委有权进行罢免,并依据本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学院团委不予聘任。
第七章 社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例会制度
(一)社团会议分为社团全体会议、各社团例会及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社团会议是全体社团成员参加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各社团例会及社团负责人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二)会议应准时召开,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各社团负责人不能参加社团负责人会议的应指派本社团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并在会议后及时了解会议精神,布置相应工作。
(三)会议须有固定的会议记录本及详尽的会议记录。社团负责人会议由专人进行记录,各社团例会由专人负责做会议记录。主席团对社团例会记录定期检查,每月一次,作为社团考核依据之一。
(四)会议务必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占用自习课和晚自习,会议时应总结前段工作,查漏补缺,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和设想,并以恰当的形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融洽成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团结进取的良好氛围。
(五)遵守会议纪律,任何人不得在会议期间有故意说笑喧哗、频繁进出及其他影响会议秩序的行为。与会者要严格按照警容风纪要求规范着装,严禁警容不整。学生会自律部对会场纪律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各社团例会也应由负责人对纪律做好考核,作为评优时一项内容。
(六)无故缺席或扰乱会场纪律一次者,予以社团内部警告,并在社团全体会议上通报;无故缺席或故意扰乱会场纪律两次者,取消期末在社团的评优资格;无故缺席或故意扰乱会场纪律两次以上者,由主席团商讨后报团委,经核实,给予辞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制度
(一)社团经费在院团委的领导监督下支配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费和报销。
(二)社团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一切活动经费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学生会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三)学生各社团因工作需要或各项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包含经费用途及预算,报经主席团审核,同意后由主席签字盖章,然后报请团委审批。经团委审批同意后,在活动结束之后凭发票报销。
(四)学生各社团的报销凭条一律采用发票,不得使用借据,不得乱报或虚报金额,由主席团对秘书处账本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五)在使用经费过程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报销发票必须有报销日期以及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
(六)使用经费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不乱花钱,努力做到用小钱办大事,主席团严格把关,防止在经费使用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学生社团财务由秘书处负责,账目情况应清楚明了,并定期在社团负责人会议上公布,接受各社团查阅和监督。
第八章 学生社团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换届原则上应该在学期末举行,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一学年。换届必须在院学生会的监察下进行,并有院团委分管社团工作的指导老师或者院学生会主席团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终止:
(一)经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学生社团可申请解散,由社团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并报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批;
(二)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院学生会提出建议,院团委审核后有权解散该社团: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3、不服从学院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的;
5、一学期集体活动少于两次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奖惩
第三十条 每学年末,院学生会根据各社团考核成绩和综合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积极分子”,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均可参加评优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评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优材料将存入社团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评优具体事宜按照院团委制定的《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社团评优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强制解散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