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养成学生自我锻炼的习惯,贯彻教育部(2002)12号文件精神,培养基层公安机关满意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四有”人才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江苏警官学院的在籍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锻炼:
1.院各运动训练队队员,但队员名单必须在每学期开始后由各运动队教练报教研室,送警体部审核。
2.院乐队队员,但队员名单团委必须在每学期开始后送警训部审核。
3.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送警体部审核。
三、具体内容:
1. 各区队在指定时间内由军体区队长集体组织进行。
2. 学生课外活动考勤由各大队负责,每月汇总后报警体部备案。
3. 课外体育活动方式: 健身器械、羽毛球、跳绳、篮球、足球、技战术训练、身体素质训练等。
4.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平时考核,共15分。军体区队长将学生课外活动的有关情况经中队长审核后交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对学生课外活动情况进行复核审查,计入平时成绩。
四、记分办法:每学期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登记次数不得少于三十次(含射击五次)。否则每缺一次扣平时成绩一分,15分扣完为止。
五、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规定:
1.学生体育课课外活动地点:运动场和训练馆。
2.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开始时间:周一至周四下午第8节课后四十分钟。
六、本办法由警察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