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日生活
第二十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铃、号声,全体同学要迅速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或早读准备。
(二)节假日可推迟一小时起床;特殊情况经学生处批准可推迟起床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早操、早读
(一)听到出操铃、号声,各区队在指定位置迅速集合,进行点名,负责警体训练的副区队长向大队值班员报告人数,大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由各区队整队带入操场。早读的区队可以在教室由区队长点名。除公差、勤务和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早读。
(二)早操以区队为单位组织进行队列、擒拿技术训练或体育活动。
(三)听到收操铃声后,由负责警体训练的副区队长整队带至原集合地后解散,早读可自行解散。
(四)学生出操时由学生处值班干部督促检查,指导训练。
第二十四条 列队。每日早操、上课、晚自习必须以区队为单位列队,并有序带入操场、教室。
第二十七条 课外活动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全体同学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丰富业余生活。学生处值班干部和相关的队部教师应到现场检查和督促学生训练。
第十章 会操、升旗和阅警
第八十二条 为检查警体教学及训练情况,对学生进行警务化管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集体荣誉感,培养良好作风,学院或相关部门、学生大队可以组织学生会操。
第八十三条 会操的内容一般包括队列、擒敌拳等,校级会操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大队级会操可以每月举行一次。
第八十四条 大队级会操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校级会操由学生处或警体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五条 大队级、校级会操均进行记录评比,评比成绩予以公布,并作为评比文明区队和区队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八十六条 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八十七条 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学生在校期间的每周一早晨(雨雪天除外)举行升旗仪式。
第八十八条 升旗仪式的要求:
(一)旗手在两名护旗手的陪同下,齐(正)步、持旗至旗杆下,做好升旗准备;
(二)全体学生着制式警服、戴帽,列队进入操场,按大队为单位,面向旗杆成纵队站立;
(三)警乐队在指定位置成演奏队型站立。
第八十九条 升旗仪式由警体部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学生列队完毕后,指挥员下达整队、整理服装口令,示意乐队奏《国歌》、旗手升旗。指挥员下达“敬礼”口令,全体人员面对国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升旗结束后,学生以区队为单位跑步返回。
第九十条 上级首长来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军训结束,学院视情况组织全院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
第九十一条 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