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围棋社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围棋社。
第二条 社团性质:江苏警官学院全体学生中围棋爱好者以共同的兴趣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宗旨:旨在为学院广大的围棋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可能多的为同学提供器材和场地,培养围棋初学者的兴趣,提高高水平爱好者的技能,为隶属社团的围棋队选拔人才。同时以社团在学校的影响力激发广大同学的运动热情,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时间内容和范围:
(一)组织本社团会员在学院开展培训、交流、比赛等活动,长期举行羽毛球训练活动,时间定在周一至周五下午3:20后和周末全天(如遇学院特殊任务暂停活动);
(二)组织本社团会员与外校的交流活动。
第五条 本社团是江苏警官学院的学生社团成员之一,接受江苏警官学院团委的领导,接受江苏警官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团所有成员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社团下属部门、社团负责人和干事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大会,社团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部署社团各部门工作上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社团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社团终止事宜;
(五)选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社团大会须有2/3以上的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1/2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社团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社团下属部门包括: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后勤部。
第十条社团下属部门职能是:
(一)执行社团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社团大会;
(三)向社团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决定社团的招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团的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干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江苏警官学院在校大学生;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本学生社团工作;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二条本社团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统一由社团大会选举产生;各个区队产生干事一名,由各区队社员选举产生,如有区队社员不足两人的,由社团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本社团设社长和副社长为主要负责人,任期一年。
第十四条本社团社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社团和各部门议会;
(二)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全面负责督导社团工作;
(四)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本社团副社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所负责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社长的工作;
(三)在社长不在期间代理社长行使其职权;
(四)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本社团干事的职责:
(一) 参与社团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的选举与被选举;
(二) 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管理本区队的社员,代表本区队社员向社团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三章社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苏警官学院学院正式学籍的身体健康的学生;
(二)承认并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自愿加入;
(四)有此方面特长者优先加入。
第十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社团统一招新时提出入社申请;
(二)进行审核登记;
(三)需要时由本社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选代表本区队的干事;
(二)参加本社团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参与本社团相关活动,保护护自己的人身健康安全;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经费来源、使用和器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二)江苏警官学院团委的经费支持;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所得的正当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社团日常办公用费的报销须由财务人员负责报销,报销票据背后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两人以上的签名。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警官学院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条本社团的公用器材的采购由后勤部负责,财务部审批;器材的管理存放由后勤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严禁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社团终止程序:
(一)本社团由于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必须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江苏警官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江苏警官学院团委审批同意。
(三)本社团经江苏警官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江苏警官学院团委和江苏警官学院学生会社团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学院学生社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