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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20:24:24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省级机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学院实现“双一流警院”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积极构建党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认真履行配合职责,为巡察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政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主任由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巡察办与纪委合署办公。

第六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组建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七条 建立健全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从相关职能部门和党总支、支部选取,报领导小组批准,经人事处办理调用手续。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基本条件。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管理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下发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条件保障,促进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备巡察工作相关材料;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

(一)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人财物管理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门处、科级干部;

(三)学院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巡察监督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加强党对公安队伍和高校的领导要求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要求情况,贯彻落实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党代会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四)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落实方面。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整改成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学院党委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2—4个批次,在学院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专项巡察主要是围绕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存在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及时开展专项巡察。

常规巡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工作量大、问题较突出、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巡察时间。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向巡察组通报情况,重点通报被巡察党组织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的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巡察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被巡察党组织工作特点,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三)巡察组进驻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四)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即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立行立改。

(五)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六)巡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报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巡察组还要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七)领导小组原则上在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汇报。巡察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党委会汇报。巡察办根据党委会意见,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反馈会。

(八)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处、科级干部以及教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调查问卷,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部门教职工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的下属部门或有密切关联的部门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可以列席被巡察部门的党总支(支部)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书面报送整改方案,2 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问责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自移交签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巡察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巡前未巡先改、巡中立行立改、巡后全面整改。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适时组织进行“回头看”。

学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强化整改督查,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条 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切实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要求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配合巡察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鼓励、支持党员、教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被巡察部门教职工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反映情况的教职工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教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院党委会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把巡察成果充分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被巡察党组织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中层部门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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