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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20:26:54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上级纪委、公安、教育等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院级重大表彰,以及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政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区级及其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五)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调整;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重要(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四)重大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让)。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20万元(含)以上重大捐赠;

(二)预算内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三)预算追加金额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

(四)重大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含)以上的;

(五)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决策前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部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应征求财务、审计部门意见,落实经费保障渠道。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八条决策中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在事后及时报告且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及个人发表的意见。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决策后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班子成员负责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应适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按年度向省公安厅党委、省委教育工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督查制度。院考核办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跟踪督办;院纪检监察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考评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院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中层部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2014年10月23日《江苏警官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警院委[2014]36号)同时废止。学院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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