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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诈骗牵出系列大案 ——武汉市江汉区发改委腐败窝案查处纪实

发布时间:2017-04-27 18:58:38点击数量:

  2012年2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武汉富豪明珠公司原董事长李志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与李志勇一同宣判的还有武汉市江汉企业担保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王莉,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此前的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武汉市江汉区政协原秘书长孙志超(曾任江汉区发改委主任)有期徒刑5年。

  在这几起因涉嫌巨额诈骗犯落网而牵出的系列案件中,江汉区发改委先后有4名工作人员被查处或追诉余罪,暂扣、收缴涉案违纪违法所得款物价值近1900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

  孙志超两次到江汉区纪委,借“法律咨询”为由打听案情,其难以掩饰的焦虑和不安进一步加深了办案人员的疑问。

  2010年春节前,武汉富豪明珠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因涉嫌巨额诈骗等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羁押侦查。同年3月,与李志勇关系密切的江汉区发改委下属的江汉企业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副主任王莉因涉嫌受贿被武汉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获悉这一情况后,江汉区纪委迅速派人到市检察院反贪局咨询相关案情。经了解,有两个问题引起了江汉区纪委的高度重视:一是李志勇与担保中心之间有巨额资金拆借的事实,李志勇诈骗案中涉及担保中心2200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二是王莉收受贿赂主要发生于孙志超在区发改委主持工作期间,二人当时处于同居状态,孙志超也有可能卷入案中。

  不久,孙志超两次主动找到江汉区纪委分管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借“法律咨询”为由打听案情。在与纪委领导交谈中,孙志超难以掩饰的焦虑和不安进一步加深了办案人员的疑问。

  通过私下约谈江汉区发改委的老同志,办案人员了解到,孙志超在任职期间,亲自主抓担保中心工作并与当时该中心副主任兼会计王莉关系密切,从不允许别人插手担保中心事务。

  江汉区纪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决定:成立区级领导挂帅专班,主动作为不失职;迅速组织专项审计,掌握详情不被动;联合行动深挖追踪,挽回损失不遗憾。同时要求,此案无论涉及何人,只要有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两“合伙人”露玄机

  身为该公司的“名义合伙人”,陈某和刘某竟然对恒银公司的事一无所知。

  为保证审计工作“高效、精准、不受干扰地服务办案”,联合办案组经请示江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并与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协商,首次尝试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全面审计。

  功夫不负有心人。从数以万计的财务凭证中,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一家疑点公司——武汉恒银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恒银公司)。该公司拆借资金上千万元,其中仅与担保中心资金往来就达数百万元。

  抓住这个疑点,办案人员顺藤摸瓜追查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原始书证,摸清了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人代表正是诈骗嫌疑犯李志勇,另外还有两名合伙人陈某和刘某。

  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让办案人员有些吃惊:陈某和刘某竟然分别是孙志超的前妻和王莉的前夫。更让人生疑的事,身为该公司“名义合伙人”的陈某和刘某竟然对恒银公司的事一无所知。

  由于该公司成立于孙志超主政江汉区发改委期间,办案人员分析推断,恒银公司很有可能是孙志超与李志勇、王莉等人暗箱操纵成立的。对此,联合办案组对该公司注册资金进行了查证核实。

  不出办案人员所料,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正是来源于担保中心的公款!至此,孙志超浮出水面,其与另两名嫌疑犯共同挪用公款的案情有了重大突破,联合办案组开始将案件调查重点锁定在孙志超身上。

  三人合谋挪公款

  孙志超不仅如实交代了三人共同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为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突破防线、掌握证据,办案组及时对孙志超的家庭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发现:近几年,孙志超购置了3处房产,包括一套面积达220平方米的别墅,并进行了豪华装修,还拥有数十万元存款,其财产总价值预估达数百万元。

  于是,办案组先找到孙志超的前妻陈某了解情况。经了解,孙志超于2005年和陈某离婚,出于愧疚净身出户。

  既然是净身出户,那么在短短几年间,孙志超又是如何积累了和他的收支严重不符的大量财产呢?随即,经江汉区委、武汉市纪委批准,待孙志超为王莉的父亲办完丧事后,办案组对孙志超采取调查措施。

  孙志超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精通财会专业,且案发时间较长,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专案组分析他一定有所防备,便选择认识孙志超、具有丰富反贪查案经验的纪委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与其谈话。

  在前期的调查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孙志超最放心不下的是他的女儿,同时还了解到其女儿年近30岁,没工作也尚未成家,却拥有高档公寓和高级跑车。

  当办案人员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谈及自己的女儿时,孙志超抱头痛哭:“我这一生最大的失败就是愧对女儿!离婚前,在她眼里我是一个受尊重的父亲,而今却由于自己的原因被她看不起。为了补偿她,我满足她的一切要求……”

  随即,办案人员继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孙志超的思想防线慢慢开始松动。办案人员进一步加大谈话力度,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彻查到底的决心,打消其侥幸心理。最终,孙志超不仅如实交代三人共同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了与王莉合谋,私自出售他人抵债的门面房,贪污公款10余万元,以及利用职权低价处置区发改委房产给朋友,并从中收取16万元好处费等一系列违纪违法问题。

  此外,办案人员还通过孙志超在不经意间提到的“曾将女儿托付给他的侄女”这条线索,查实孙志超有42万元存款寄存在其侄女手中。

  四方联合巧突破

  就在大家感到绝望的时候,突然发现恒银公司通过多次转账之后将一笔巨款转到深圳颖甄公司的交易痕迹。

  至此,孙志超身陷该案的疑问已经得到了证实。那么,涉及担保中心2200万元的资金又在何处呢?

  江汉区纪委会同武汉市检察院、江汉区检察院、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联合办案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由江汉区纪委统一领导协调,市、区检察院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统筹推进、联合行动、巧妙补位,查办案件坚持做到六个“同步”,即同步调查、同步审计、同步取证、同步预审、同步研判、同步追赃,使案件得以顺利突破。

  办案组紧紧抓住孙志超、李志勇、王莉操纵成立的恒银公司的账目,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反复审计,查找隐藏在账目中的蛛丝马迹,然后由江汉区纪委和市、区检察院针对账目中的疑点组织开展外围调查工作。

  为了彻底查清恒银公司的账目,办案组先后到7家银行的20余个网点和银行库查阅账目和会计凭证。然而,多日的查找却没有一点收获……

  就在大家感到绝望的时候,突然发现恒银公司通过多次转账之后将一笔巨款转到深圳颖甄公司的交易痕迹。办案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很有可能和本案存在着某种联系。

  为了获得更多线索,办案组紧急召开会议,制定调查方案,由江汉区纪委和市、区检察院分别选派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孙志超、李志勇和王莉等人讯问。不久,三人均交代了挪用公款到深圳炒股营利的违法犯罪事实。

  据三人交代,他们曾在深圳以王莉的名义开户,随后存入现金,通过多次转账后转给深圳颖甄公司,妄图通过这样的手段隐藏罪证。但由于时间过了太久,三人均不记得是在哪家银行开的户,只知道这家银行在深圳的大概方位。

  办案组决定顺藤摸瓜,到深圳调查取证。出差之前,办案组分析了掌握的情况,为确保万无一失,制定了两套方案。

  随后,由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和江汉区纪委办案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组成的调查组来到深圳,首先通过当地检察院查找颖甄公司,发现该公司并未进行工商年检,已无处查找。

  这条线索断了之后,调查组立即启动第二套方案:通过王莉的身份证号码查找其在银行的开户记录。这是调查组不愿意面对的情形,因为一方面不知道具体的开户银行,另一方面在范围区域内的银行有十来家。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家地逐一排查成了最后的选择。在经历两次失败后,调查组终于在某银行查到王莉的账户并提取到了相关凭证,查清了恒银公司挪用担保中心410万元公款,划拨到深圳颖甄公司用于购买香港股票,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并予以私分的事实。

  五账审计扩战果

  除了查清王莉、孙志超这两起案件外,办案人员又通过延伸审计查处了两起违纪违法案件。

  办案人员在审计担保中心账目的过程中发现,该中心不仅账目混乱,而且与江汉区发改委及其下属的3个二级单位资金往来频繁,存在不少疑点。经江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会同联合办案组研究决定:除担保中心账目外,对江汉区发改委及下属的其他3家二级单位账目进行延伸审计。

  时间紧、任务重,面对几个部门内部之间经济往来的账户就多达15个,时间跨度长达11年,共计数千本账簿凭证,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案件线索和细微疑点,层层抽丝剥茧。市、区检察院和区纪委联合调查深挖,除了查清王莉挪用巨额公款、收受李志勇巨额贿赂,孙志超挪用巨额公款这两起案件外,又查处了两起违纪违法案件。

  经查,担保中心原主任吴某收受王莉8万元贿赂后,为其大开绿灯,造成巨额损失,并违规兼职取酬24万元;曾因贪污犯罪被判刑五年的区发改委原会计杨某,还存在模仿领导签字报销个人开支80多笔共计60余万元的余罪问题,将其移交检察机关追诉余罪。(李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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