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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组织部长5年“卖官”受贿200余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发布时间:2010-11-08 20:49:41点击数量:

 

新华网郑州112日电(记者李钧德) 河南省内乡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丁甲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收受钱财,任职5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1031日一审以犯贪污、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20091月至9月,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从内乡县组织部财务上支取公款共计12万元归个人使用,后虚列支出将该款入账报销;200411月至2009年,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在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丁甲珍向内乡县纪委等有关组织上交现金17万元,将其余193.2万元贿款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丁甲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支取公款共计12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私事,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淅川县人民法院遂以丁甲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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