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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官,傍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2-11-23 21:05:39点击数量:

 

 
听到宣判的那一刻,34岁的浙江省苍南县女子温明珠后悔莫及,当初傍官的风光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明知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特定关系人”,她欣然收下请托人送给的22.6万元“感恩财”。经苍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1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以受贿罪判处涉案人温明珠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据了解,这是苍南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只有小学文化的温明珠一直没有正当职业。2005年,温明珠与时任温福铁路苍南段办公室主任的谢某(另案处理),在一次聚餐中相识。因为温明珠酒量不错,谢某就经常带她参加一些饭局。两人从一开始的朋友关系,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温明珠也为自己傍上了“高官”而自鸣得意。
2007年4月,谢某开始担任苍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兼管人事、财务等工作。此后,谢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董某、雷某(均另案处理)所在的苍南某建材公司承包苍南县工业园区的填方工程提供关照。
2008年5月,为感谢谢某的关照,董某、雷某等人邀请谢某一起喝酒,并邀请了温明珠参加。当时温明珠迟到了,解释说自己是骑自行车过来的,因为速度慢才会迟到。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直想讨好并感谢谢某的董某等人,主动提出要给温明珠买一辆小轿车。对此,谢某表示同意。几日后,董某等人送给温明珠一辆价值13万多元的轿车。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在谢某的授意下,董某等人所在苍南某建材公司发给温明珠“工资”9.5万元。事实上,温明珠没有在这个公司上过一天班。对于这些财物,温明珠明知对方是为了感谢谢某的关照而送的,仍然照单全收。
今年6月7日,苍南县检察院对温明珠受贿案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10月3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温明珠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温明珠数次落泪,后悔不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予以承认。温明珠的辩护律师认为,温明珠是被动接受行贿者送来的财物,没有通谋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公诉人反驳,温明珠和谢某常与董某、雷某等人吃饭聚会,清楚谢某与董某等人之间存在以权谋私的情况。另外,温明珠每次收受财物时,也都打电话向谢某汇报,并问明情况。在这种背景下,董某等人送给温明珠财物的用意,温明珠是心知肚明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温明珠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温明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范跃红宁藏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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