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管理系:公安高校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推进法治反腐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0-11-27 13:32:00点击数量:
廖兴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整个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公安高等院校思考如何全面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推进法治反腐,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监察体制的重大革新
我国新近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肇始于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试点探索,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委组建后,在内设机构、人员融合、措施使用、制度建设等方面探索实践,加强对地方改革的指导,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14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署名文章,中国国家监察体制不断推进重大的变革。归纳起来,主要凝练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察体制通过机制创新,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构建起了一个独立和集中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的国家统一机构。解决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二,明确了监察委的地位和职权。在国家机构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平行机构,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有权采取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和留置等监察措施。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机制衔接。
第三,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所有国家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是监察对象,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
第四,实现对“监督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其行使的监察权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具体而言,一是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大会监督;二是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其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接受党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权力正确运行。三是司法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有权对监察机关采取的监察措施、做出的监察决定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实施法律监督。四是社会监督。民众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是监督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五是自我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必将对中国的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国家监察体制变革背景下深化公安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改革必要性与措施
公安高等院校是培养公安民警的重要阵地,肩负知识育警、文化育人的重要职责。在国家监察体制重大变革的形势下,法治反腐不断推进。加强公安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公安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确保公权力及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
其一,依法稳妥开展公安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安高校及其公职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必须监察全覆盖。鉴于高校的性质与职能不同党政机关,监察工作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应具有针对性和适宜性。目前,根据在某些高校的试点经验来看,向公安高校派出监察专员、赋予监察权限、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做法具有有效性。具体而言,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公安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即“两个名称、一套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国家或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监委授权,依法对本校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院系中层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国家监委或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监委依法处理。
其二,纪检监察工作围绕立德树人为中心,致力廉洁校园建设。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法律只是手段之一,惩罚不是目的,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环境因素至关重要。公安高校纪检监察既担负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也是育人体系的组成部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某种意义上,纪检监察工作在公安高校是否取得成效以及成效的大小,关键要看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是否通过监督执纪得到保障与提升。因此,一方面,公安高校纪委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组织开展活动,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教师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另一方面,推进廉洁校园文化建设。文化能够塑造和影响人的行为,对于促进广大干部教师自觉抵御腐败动机和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公安高校纪委监察部门督促与配合宣传部门、教学院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提升廉政文化在课堂中、师生组织生活中以及校园文化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切实推进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自觉自为地抵制腐败现象。
其三,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探索精准监督有效模式。在监督工作中,监察全覆盖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探索精准监督的模式。公安高校行政运行中,涉及人财物等领域,如招标采购、工程基建、干部任用、招生分配等,根据一般的规律而言,腐败现象往往产生于利益交换。对于重点领域的日常工作与管理工作,往往要主抓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落实好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流程设计,让一切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做好防控工作,让监督监察贯穿全过程,切实提高反腐的成效。
其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上,对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公安高校而言,应该着力做到:一是监督者要率先垂范。“纪检监察干部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坚决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律人者,先律己。二是规范执法。纪检监察行使监督、监察权,应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同理,监察公正对于树立监察权威、维护国家形象也是如此。三是注重能力素质。公安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熟悉党的政策,还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建设一致本领强、业务精湛、勇于担当的专业纪检监察队伍,是重要的人员保障。四是监督者亦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亮别人,更照自己”,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需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灯下黑”。惟如此,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腐败面前敢于斗争,切实维护党纪国法。
廖兴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整个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公安高等院校思考如何全面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推进法治反腐,既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监察体制的重大革新
我国新近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肇始于2016年11月7日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试点探索,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委组建后,在内设机构、人员融合、措施使用、制度建设等方面探索实践,加强对地方改革的指导,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14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署名文章,中国国家监察体制不断推进重大的变革。归纳起来,主要凝练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察体制通过机制创新,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构建起了一个独立和集中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的国家统一机构。解决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二,明确了监察委的地位和职权。在国家机构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平行机构,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有权采取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和留置等监察措施。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机制衔接。
第三,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所有国家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是监察对象,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
第四,实现对“监督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其行使的监察权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具体而言,一是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大会监督;二是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其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接受党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权力正确运行。三是司法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有权对监察机关采取的监察措施、做出的监察决定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实施法律监督。四是社会监督。民众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是监督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五是自我监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必将对中国的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国家监察体制变革背景下深化公安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改革必要性与措施
公安高等院校是培养公安民警的重要阵地,肩负知识育警、文化育人的重要职责。在国家监察体制重大变革的形势下,法治反腐不断推进。加强公安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公安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确保公权力及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
其一,依法稳妥开展公安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安高校及其公职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必须监察全覆盖。鉴于高校的性质与职能不同党政机关,监察工作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应具有针对性和适宜性。目前,根据在某些高校的试点经验来看,向公安高校派出监察专员、赋予监察权限、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做法具有有效性。具体而言,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公安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即“两个名称、一套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国家或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监委授权,依法对本校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院系中层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国家监委或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监委依法处理。
其二,纪检监察工作围绕立德树人为中心,致力廉洁校园建设。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法律只是手段之一,惩罚不是目的,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环境因素至关重要。公安高校纪检监察既担负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也是育人体系的组成部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某种意义上,纪检监察工作在公安高校是否取得成效以及成效的大小,关键要看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是否通过监督执纪得到保障与提升。因此,一方面,公安高校纪委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组织开展活动,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教师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另一方面,推进廉洁校园文化建设。文化能够塑造和影响人的行为,对于促进广大干部教师自觉抵御腐败动机和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公安高校纪委监察部门督促与配合宣传部门、教学院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提升廉政文化在课堂中、师生组织生活中以及校园文化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切实推进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自觉自为地抵制腐败现象。
其三,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探索精准监督有效模式。在监督工作中,监察全覆盖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探索精准监督的模式。公安高校行政运行中,涉及人财物等领域,如招标采购、工程基建、干部任用、招生分配等,根据一般的规律而言,腐败现象往往产生于利益交换。对于重点领域的日常工作与管理工作,往往要主抓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落实好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流程设计,让一切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做好防控工作,让监督监察贯穿全过程,切实提高反腐的成效。
其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上,对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公安高校而言,应该着力做到:一是监督者要率先垂范。“纪检监察干部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坚决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律人者,先律己。二是规范执法。纪检监察行使监督、监察权,应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同理,监察公正对于树立监察权威、维护国家形象也是如此。三是注重能力素质。公安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熟悉党的政策,还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建设一致本领强、业务精湛、勇于担当的专业纪检监察队伍,是重要的人员保障。四是监督者亦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亮别人,更照自己”,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需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灯下黑”。惟如此,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腐败面前敢于斗争,切实维护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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