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 (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突出应用导向。主要支持以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 查研究和实证研究项目,应有明确的调查研究对象,解决当前科技创新决策面临的实际问题;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项目的研究团队开展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组织方式
1. 2024年度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软科学研究)项目分战略研究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三类。战略研究项目以重大任务为导向,为科技创新重大部署提供决策支撑,每项省资助经费40-60万元;重点项目紧密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年度重点工作,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需要提供服务支撑,每项省资助经费20万元;青年项目结合科技创新工作热点难点,培育软科学研究青年人才,原则上每项省资助经费5万元。
2. 战略研究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组织实施,其中青年项目学院限项推荐2项。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工作积累,研究团队成员稳定;优先支持近三年承担过国家和省部级相关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其中申报青年项目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 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有在研省科 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计划项目(战略研究项目除外)。
3. 申报项目应明确提出具体调研计划或实证分析方案,未列明具体调研对象、样本选择依据、案例资料获取途径的,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4. 青年项目研究成果须以产业发展规划、专业研究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发展解决方案、技术路线图等形式提供。
5.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 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 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6. 本计划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
7.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 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 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 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8. 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 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 量、贡献和影响。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的项 目,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
9. 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 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 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 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 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 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 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 “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实行无纸化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https://kjjh.kxjst.jiangsu.gov.cn/)提交,申报阶段不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请打印盖章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其他项目附件材料应传尽传。
2. 网上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信用)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经申报单位在线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2024年拟立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s://kxjst.jiangsu.gov.cn/)进行公示, 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3. 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8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