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室根据学院中心工作以及上级审计机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实施前,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拟定审计决定;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主管院领导20天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室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在自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审计室;
五、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院领导提出,主管院领导应在20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部门对主管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六、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