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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内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要逐步提高内管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内审机构意见,向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确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单位,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本级地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中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年末报送全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内管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关注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对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内管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内管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主管单位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程序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单位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报送主管单位及其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向主管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