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09)4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
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查和备案程序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6、08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
(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
(4)在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2.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3.赶工措施”、“14.工程按质论价”和“15.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
(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
(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等项目。
2、其他项目清单
(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3、规费项目清单
(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控制价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
(2)各市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1)中明确所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
(3)招标控制价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2、投标价
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
1、“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表-1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
3、招标控制价表格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调整为按表-04-1格式执行。
4、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与要求
1、08规范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2、凡在本省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2009年4月1日前对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08规范以及我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新清单规范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和评标办法。
4、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二月三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市造价管理处(站)、招标办。
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