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内部审计准则 >> 正文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03-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