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文件
中内协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职业行为,促进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已于2003年4月12日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10个内部审计准则。现将第二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以确保内部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
1、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5、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
附件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组织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管理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当有证据表明组织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管理层。
第十四条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需要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时,应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条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六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准备
第八条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九条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四)评价的依据;
(五)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准则及其在执业过程中与组织之间协调的情况。
第十二条如果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与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一般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的特殊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评价工作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在形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结论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组织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的时间。
第十九条编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应当做到客观、清晰、及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在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于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经营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现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获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它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十条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它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现意外差异时,应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