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学院内部控制、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改善风险管理、实现组织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学院及学院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学院内部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处理审计部门依法移交的事项,并向审计部门反馈运用情况。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管内审工作院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成绩显著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五)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院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审机构。
第七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院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内审部门的变动和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前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
第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安排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四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九)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十)内部管理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建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有关预算、重大经济合同及其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专业规范;
(三)要求学院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审核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勘察现场实物;
(六)根据相关部门的委托,告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济责任,要求其定期报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及所属部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审结果经学院主管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学院的重点工作和院领导意见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特殊情况除外。
以上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书面意见进行初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同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视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抄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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