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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省公安厅《全省公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及学院利用各种资金修缮投资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院自筹和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项目审计由学院审计部门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学院审计部门自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所需经费可按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高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报学院领导批准,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额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院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十六条 学院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结算审计后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经学院审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复审。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学院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第十七条 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学院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按《江苏警官学院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进行。

第四章 工程款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设项目签定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预付款为10—30%,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80%。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甲供材款作为已付工程款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并收集完整施工资料。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均需按预算审批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学院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院审计室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过程中,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全省公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