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及《江苏警官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定》(苏警院〔2007〕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院科研专项经费。
审计范围包括2万元以上的单个科研项目的审签和学院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2万元以下(含2万)的科研项目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签”是指学院各类科研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项各阶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并对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单个科研项目的审签:
(一)单个科研项目的审签,由科研处在项目结项或中期检查时向审计室提出书面委托,审计室接受委托实施审计。科研处在提出委托时提供下列资料:
1.《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申报表》(格式附后);
2.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合同、经费预算;
3.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4.成果鉴定、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和评审意见;
5.结项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书;
6.经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手册(经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
2.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出具部门负责。
审计室根据提交的资料,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审计结果签署于《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申报表》或有关决算报告上,并将审计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 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一)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由审计室根据学院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二)科研处提供下列资料:
1.学院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2.年度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
3.年度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报告)、合同书;
4.年度成果鉴定书、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
5.年度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书;
6.有关的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7.固定资产清单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
8.年度科研工作报表。
财务处提供下列资料:
1.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年度科研经费预决算;
3.年度科研经费支出凭证、明细帐等财务资料;
4.年度购置科研固定资产清单;
5.审计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室根据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结果经征求意见后报告院领导,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审计室负责对单个科研项目的审签、备案以及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科研经费进行审计。
第八条 科研处于每年初对年内需要审签的科研项目报审计室备案。对应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提出建议,与审计室会商后,报院领导批准后追加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开展审计。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室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依法依纪应作出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审计室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科研经费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