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工作,充分利用有限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率,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办法》、《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审计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以及项目结算等审计。
二、 审计目标
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是,在采购活动的各阶段,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客观独立地审查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采购预算的合理性、采购金额的真实性、合同履行的全面性,以加强学院物资采购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审计内容及方法
根据《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审计内容和重点,实行全过程审计,采用常规审计与年度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审计内容及方法如下:
a) 常规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日常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江苏警官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预算审计,对于按照《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进行预算审计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或项目承办单位通知审计室人员参加项目的立项调研,了解采购项目清单中各类物资的市场竞争度、市场报价、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及项目采购整体和局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当性,制作调研工作底稿,作为预算审计的依据。必要时,审计室应征询专家意见。对于立项调研阶段未通知审计室派人参加的,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研,项目预算审计时间适当延长。
2.预算审计根据项目情况,可与采购文件一并送审,也可以单独送审。
3.对于不涉及预算审计的项目,由采购办按规定,通过审计作业系统报审相关资料,审计室出具采购文件审计意见。
4.采购文件审计,由采购办按照《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通过审计作业系统中的资料送审功能模块,向审计室报送审计材料。
5.询价采购一般应在询价前,由采购办制作统一的询价文件,经审计后,进行询价。审计室按规定监督询价采购供应商范围的确定及定标(特殊紧急情况,亦可经采购办研究,院领导同意后采用现场询价方式)。
6.采购办核发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后,通过审计作业系统向审计室报审合同,审计室出具合同审计意见。
7.合同变更审计,对于明确为跟踪审计的采购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和价款的,由采购办通知审计室派员参与现场签证,列席相关论证会。
8.结算审计,是指合同履行完成后,对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1)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承办部门通过审计作业系统向审计室报送结项审计资料,审计室收到报审单后立项,发放审计通知书,按照审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结项审计。
(2)审计人员现场审计时,邀请供应商代表和采购部门代表参与合同标的参数、数量的确认,复核合同履行的全面性和适当性,对投标文件与实际不一致的部分,由审计人员制作审计签证,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供应商代表和采购部门代表签字确认。
(3)审计人员根据现场确认的签证,制作工作底稿,核算审定价,按规定出具审计核定表,财务处按合同约定及审定表办理财务结算。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联合或独立地组织市场调查,必要时可以延伸至供应商或相关单位审计,形成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4)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督促供应商整改,整改后再次报审。
(5)涉及延伸审计的,对方单位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积极配合的以及被证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财务处根据审计室出具的审计意见,暂停办理财务结算。
9.根据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审计人员不参加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验收工作,视情参加项目开标活动。
b) 年度审计
每半年或一年,由审计室负责对年度内学院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并向学院领导提交审计报告。
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相关程序及报审资料要求按《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四、 审计质量控制及纪律
1.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组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由审计组长负责。审计过程性文件及底稿,必须经复核人员、组长和审计室主任三级复核后作为审计证据。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应遵循既定的项目审计方案,需要调整方案的,按原方案制定流程修改。
2.审计复核及更高层次的复核人员,对主审提出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在复核意见中签署意见,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处理,新增证据与原证据一并保存归档。
3.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不当利益,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审计人员应对自身的胜任能力和可能存在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风险做恰当评估,如无法通过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该风险至可接受水平时,应当申请回避。审计组长认为无需回避的,应当认为该风险已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4.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审计秘密,在审计报告或意见正式发布前,不得泄漏未能公开的任何信息,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公开审计过程和结论。违反规定,泄漏秘密的,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