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院相关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预防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以下称“告知对象”),是指:
(一)学院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政委和副职领导);
(二)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负责人;
(三)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告知,是指院审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通知告知对象,应对本部门的经济管理和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一种组织管理行为。
本规定首次施行时的告知由职能部门单独发文告知。
第四条 告知对象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部门或本单位经济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不分管、不熟悉财务工作或没有财务权限等为由推卸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告知的经济责任内容有:
(一)告知对象所在单位为学院中层部门(含因工程建设或重大投资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主要经济责任内容有: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5.事业性收费的收取、管理;
6.票据、结报资金;
7.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
8.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算和效益;
9.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相关教学科研指标的完成;
10.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的决算;
11.遵守财经法纪和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
12.廉洁从警;
13.其他经济责任。
(二)告知对象为学院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其主要经济责任有:
1.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
2.财务收支的合理、合规;
3.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完整;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6.票据、结报资金的管理;
7.收益分配;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
9.重大经济决策;
10.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
11.廉洁从警;
12.其他经济责任。
告知对象的经济责任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另行确定。
第六条 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见附件1)委托审计部门将《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发给告知对象。告知对象应将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院审计部门。
第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接受职能部门委托,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分类、分层、时间缓急等因素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开展告知对象的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1.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委托书
2-2.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2-3.江苏警官学院审计部门文书送达回执
2-4.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容
2-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录
附件2-1
江苏警官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委托书
苏警院人[ ] 号
审计室:
根据《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委托你单位对 (单位) 同志发出《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委托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江苏警官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苏警院审[ ] 号
同志:
根据《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将《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送达您本人,请您阅知后签名,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送达院审计室。
江苏警官学院审计室(印)
年 月 日
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同志:
根据《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您已被纳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为使您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为部门理好财、管好财、把好关,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部门,我们告知您的经济责任,并请您关注相关法律法规。
一、经济责任的内容
(详见附件4)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和个人应禁止和避免的经济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二)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学院资财;
(三)巧立名目,以公款扩大单位和个人消费,将公款转化为个人私有,谋取个人私利;
(四)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代币券等;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六)擅自转让和变卖国有资产,未经批准转让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取权属让渡费用;
(七)编造假决算,开具假发票,挤占、挪用、套取各类专项经费;
(八)因管理不善或经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
(九)与经济责任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个人费用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
(十一)任职期间使用的属公用财物的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在离任时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其他经济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在您任职期间或离任时,我们将根据《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从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决策责任、财经法纪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方面对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审计结果将存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经济管理知识,遵守财经法纪,提高履职管理的能力。在抓好学院中心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管理工作。
如在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随时可以为您提供咨询。
江苏警官学院审计室(印)
年 月 日
附件2-3
江苏警官学院审计室
文书送达回执
被告知对象
单 位
|
| 告 知 对 象
|
| 告知书
发出时间
|
| 告 知 单 位
|
| 告知对象
(签名)
|
| 时 间
|
|
附件2-4
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容
一、学院一般行政教辅部门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
(三)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收入、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保证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浪费;
(四)组织参与部门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以保障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效果,避免失误;
(五)认真履行经济合同,按学院规定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并保障部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六)保障各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改变扩大使用范围或冲抵部门经费;定期检查和报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提出改进意见;
(七)保证部门和本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二、学院财务部门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经济秩序;
(四)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预算,控制、监督支出;
(五)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六)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保证资金管理符合规定,不得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保证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的管理安全、合规,按规定办理筹资、融资、投资活动;
(八)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应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九)组织参与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大额经费支出等重大经济决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保障效益、效果,避免重大失误;
(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保障部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十二)不得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十三)保证单位和本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三、学院后勤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报废、清查等制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和效益;
(三)组织参与部门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决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保障效益、效果,避免重大失误;
(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坚持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五)保证预算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各项制度;
(六)保证债权、债务清楚,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不得有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保证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四、学院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
(三)严格将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计划管理,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不得建设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批建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
(四)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保证手续完备、合法,保证合同协议的有效执行;
(五)保证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真实、合法,符合签批程序;
(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保障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合法;避免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保障竣工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工程竣工决算真实、合法,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八)各项收支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不得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九)组织参与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决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保障效益、效果,避免重大失误;
(十)保证债权、债务清楚,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一)保障部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十二)保证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五、学院系、部、所、馆、中心等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
(三)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收入、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保证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损失浪费;
(四)组织参与部门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教学科研设备仪器的采购等经济活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以保障学院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效果,避免失误;
(五)认真履行经济合同,按学院规定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并保障部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六)保障各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改变扩大使用范围或冲抵部门经费。定期检查和报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提出改进意见;
(七)保证部门和本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六、学院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效执行;
(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财务收支,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理。不得截留收入、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准则核算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组织参与部门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以保障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效果,避免失误;
(六)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按学院规定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并保障部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七)保证部门和本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附件2-5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现金管理条例》
《银行账户管理条例》
《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党内监督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