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苏警院〔2014〕91号)、《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监督办法》(苏警院〔2014〕98号)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学院资金,由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各项拨款、学院自筹和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是指项目自立项审批后开始至项目合同履行后结算过程中,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过程、项目结算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院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计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控制价格合理性及真实性做出评价。学院对预算经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及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审计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进行审计。
第六条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审计。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由采购办送审。送审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
(二)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市场调研情况报告及技术指标论证报告;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书(进行预算审计的项目提供);
(四)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草案含电子版)。
第七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由院采购办送审。送审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二)采购项目开标记录及评标报告;
(三)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采购项目合同(草案及电子稿)。
第八条 审计室对采购公告、文件及合同审核结束后,审计室出具审计意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时,审计室派人对询价供应商确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对采购项目结算书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确认的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后,进行项目结算审计,由采购部门送审。送审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采购文件;
(二)项目投标文件;
(三)项目评标报告;
(四)项目合同书;
(五)货物到货验收记录;
(六)项目验收文件,进口设备报关单;
(七)项目结算书(书面及电子稿);
(八)政府采购项目结算送审表;
(九)项目货物变更审批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报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结算资料送审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新的结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补报的,须经过送审部门分管院领导的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含项目预算)发出前5日、合同签订前3日由院采购办按要求将相关资料送审,采购办应按审计意见修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若有特殊情况,不能采纳审计意见的,应经过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做出书面说明。
(二)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审计,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采购部门按要求向院审计室报送结算审计资料,由院审计室审计后出具审计核定表,并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需要整改的按规定整改后再次报审。采购部门在收到结算审计核定表后15天内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签定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预付款为0—30%,结算审计前付款一般不得超过80%,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尾款5%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作为已付合同款处理。
第十六条 凡规定报审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处不予安排支付和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延伸审计程序的,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延伸审计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限制。凡拒绝、阻挠和限制延伸审计的供应商,财务处不予安排支付和办理财务结算,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结算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