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是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日标是促进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更加合理分配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益。
第六条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学校内审机构应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预算执行朔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省教育厅或其他审计机关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后审计。
第七条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审计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对象,是指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学校一级、二级核算单位和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九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单位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等,是否准确分类并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并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有无拖欠未交或隐瞒、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收入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四)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现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专项资金文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支出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五)决算报表编报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六)资产情况:现金和各项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或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埋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实行集中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等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设备、材料等购入、验收、领用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存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批,有无擅自处置等问题;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外投资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七)负债情况: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吝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八)净资产情况: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虚假编造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等行为。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省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事后审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教育厅支付; 学校预算执行的事前、事中审计和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审计由各校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每两年对各高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组织一次审计。有关审计机关已组织相关类型审计的,不再重复审计。教育厅组织的审计工作从每年的4月开始,至5月底现场审计结束。学校内审机构除组织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审计外,还应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及二级核算单位进行年度预、决算审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计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审计处。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或有关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学校应积极配合审计小组工作,如实、及时地向审计小组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本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做好学校预算执行事前、事中审计和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完成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后,要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依据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对严重失职,不能承担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将提出任免建议。有关高校要按审计报告要求,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六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期施行,原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