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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时间:2019-01-10点击数:

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领导下,从事学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和指导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江苏省研究生教指委的宗旨是:立足江苏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服务江苏研究生教育发展需求,促进江苏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江苏省研究生教指委包括:哲法史学类教指委、经济学类教指委、教育学类教指委、文学类教指委、理学1类教指委、理学2类教指委、工学1类教指委、工学2类教指委、工学3类教指委、工学4类教指委、农学类教指委、医学类教指委、管理学类教指委、艺术学类教指委。

第四条 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从全省相关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中产生。教指委委员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聘任。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期内因人事调整(含退休)或不能正常履责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要积极参加本教指委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任期内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活动、不能完成相关任务的,免去其委员资格,且所在单位不能重新推荐替补人选。任何人不得以教指委委员名义从事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八条 各教指委设立秘书处,作为各教指委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原则上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相关学科(院系)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秘书处设负责人1名,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讨论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工作等。

第三章

第十条 受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委托,各教指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协助制订本教指委所包含学科、专业学位发展规划和政策,向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教指委所包含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新增、撤销或调整等开展专项调研、咨询;

(三)对江苏省学位授予单位和本教指委所包含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与评价,研究起草年度质量报告;

(四)组织开展本教指委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校企合作、科教协同、产教融合;

(五)对培养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六)主办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研究生暑期学校和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等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活动;

(七)组建相关学科联盟,推动同类学科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生互访、论文互评、基地共享、设备共用机制,促进学科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集聚发展;

(八)完成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确定会议议题。教指委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提请主任委员不定期召开教指委会议。

第十二条 各教指委对重大议决事项采取表决方式。表决时,参加表决人数须达到本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获得通过。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安排课题研究经费;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支持经费;

()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各教指委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秘书处根据教指委的要求,具体负责本教指委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每年向本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教指委提出的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如需对外发布,须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再发布,或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公布之日起生效。

 (转载于江苏教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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