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依法设立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并以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维护江苏警官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院学术委员会、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系(部、研究中心)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低于1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院长办公会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系(部、研究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院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及章程;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系(部、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制定的《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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