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安排部分教代会代表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公开表决方式履行代表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二)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院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学院在编或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依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自宣布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因长期离校达两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

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工会,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学院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学院工会领导、中层部门领导、教师代表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实行集中征集制。提案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组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提案工作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组或学院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相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和机构参加;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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