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8-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监督下,由学院继续教育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对象:

(一)本省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

(二)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

(三)合作办学规定的招生对象;

(四)本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章 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以及办理招生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主要程序包括: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接受报名咨询,组织招生录取等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管理

第七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专业根据教育部专业设置有关规定,在学院全日制教育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设置。

学院对招生专业进行调整,应向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并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做好当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


第五章  招生宣传与咨询

第九条 学院统一制定招生简章,在继续教育部网站发布,统一组织对外宣传。

面向公安机关招录民警辅警的招生简章,须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在全省公安机关发布。

自学考试相关合作办学单位协助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第十一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招生政策,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章  录取和缴费

第十二条 学院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信息对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录取和调剂工作。

自学考试招生采取自愿报名,继续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入学。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继续教育部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招生宣传材料、录取花名册等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得超越标准和范围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 已录取学生要及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标准缴纳第一学年的学费。学院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相关手续。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标准:

(一)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各项规定和纪律;

(二)严格按照录取工作程序办理新生录取相关事项;

(三)重要事项由继续教育部研究报学院决定。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交学院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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