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0-06-19 点击数: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住宿费退还办法公示如下:
对学生因受疫情影响,未如期报到收取的2020年春季学期住宿费实行按月计退。学生住宿不满15日的,退还当月半个月住宿费;超过15日(含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经计算,需退还2月至3月份的住宿费,具体标准:浦口校区120元/月·人、安德门校区110元/月·人,退款统一打入学生个人的江苏银行卡中。
公示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6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财务处反映,联系人:刘蓉,联系电话: 15005159928。
财务处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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