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铸魂育警根本任务,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严肃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学生,普通类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屡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已经查实,仍不悔改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做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实施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之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学生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和评优,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学生,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一学期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院不发给其毕业证书,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按规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或者丑化公安队伍、人民警察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参与宗教活动或者出入宗教场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旷课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至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至25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6至3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侵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为他人选课或代刷网络课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替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管理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妨害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扰乱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管理规定,瞒报、谎报、缓报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者故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下载、复制、传播、购买、贩卖淫秽、恐怖、暴力等书刊、音视频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考试等级证书和证明文件、材料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遵守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规出版各类图书,私自订购进口出版物,擅自参加涉外线上线下会议、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妨害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传播或者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窃取、删除、修改、增加、破坏电子文档数据或文件的;
(三)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的;
(五)有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接电源,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或者违规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的;
(三)从楼宇上抛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人员受伤或者物品受损的;
(五)违反其他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见习、实习、安保等管理规定,出现工作失误或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财物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不是自己财物而非法占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实验仪器、电教设备或者不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教学仪器等设备损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物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聚众打架斗殴,或者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没有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外出的;
(二)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
(三)超过请假时间,未经批准,没有按时返回的。
未经批准夜不归寝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批准或者以虚假理由请假外出超过两天以上未返校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一学期内发生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冒充他人参加集体活动点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警务化管理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三)翻越围墙、校门进出校园的;
(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以言语或行为顶撞老师、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的;
(五)将警用物品外借、送给非警务人员或随意丢弃的;
(六)在见习、实习和安保等活动期间与校外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值勤时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在校园内起哄、闹事,乱抛或者焚烧物品的;
(九)私自调换、占用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十)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相关管理信息的,或者在网络系统违规请假、销假等;
(十一)违反学院网络文明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纪律涣散,多次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
(十三)饲养宠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有损学生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者作伪证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从事经商、投资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违规进入经营性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饮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男女交往中行为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冒领他人包裹、邮件,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欺凌或者公开谩骂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骚扰他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5课时的;
(二)上课、自习、训练、值勤、列队、开会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期间,违规使用通讯(电子)工具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在校园内抽烟的;
(二)违反厉行节约规定,铺张浪费的;
(三)擅自调换物品以次换好的;
(四)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使用违规电器,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七)校园内异性交往行为不当,情节轻微的;
(八)不配合学生自管会、督察队等检查人员检查的;
(九)违反新闻联播与晚自习管理规定的;
(十)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校园管理纪律的轻微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生活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熄灯。或者就寝晚归等违反就寝制度的;
(二)违反垃圾分类规定,乱扔垃圾的;
(三)饲养宠物的;
(四)在教学楼、学生公寓配电间、走廊等场所堆放杂物的;
(五)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大队调查,并提出处分意见;情节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安保处和学院相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并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大队集体研究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备案,或者由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大队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作出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院务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由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部组织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查明事实,报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属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作出处分决定;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提交院务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呈报处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本人拒绝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学生大队注明);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四)处分意见及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或者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时,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
(四)处分类别;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大队送达受处分学生,送达文书由学生本人签字后送交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存档。学生拒绝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大队通知其家长,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大队向学生公布,必要时向全院学生公布;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向全院学生公布;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内容的,不予公布。
第五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并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由学院按规定退回,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请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内容等不当,应当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或提出处分意见,报院务会或专题会议审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自申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权或者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生大队要定期进行考察教育。受开除学籍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受处分以外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对该行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期由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计计算。处分期满后,处分一并解除;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处分期未满,但表现优异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被提前解除的,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但已超过6个月(含),表现优异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解除处分,由学生大队向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及本人在处分期内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情况汇报;
(二)学生所在区队同学的评议意见、辅导员意见;
(三)学生大队的意见;
(四)其他与解除处分有关的证明材料。
学生处或研究生教育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按处分权限分别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或者院务会议审定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已明确注明的外,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苏警院〔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