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民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全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开展学籍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材料,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教育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学院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应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已怀孕或者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假超过14天的;
(四)定向(在职)研究生,因实际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以学年为单位,第(一)种情形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形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得再次申请)。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于报到前或报到后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教育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缴纳费用,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于当年录取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教育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提出入学申请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取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有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形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接受治疗或在家休养者,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规定第六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教育部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暂缓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情形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要求注册的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相关权益,根据其所处的培养阶段,不得参加选课、综合测评、论文开题、阶段性考核以及评奖评优、补助发放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相关考核、成绩记载及试卷归档,按照《江苏警官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江苏警官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由研究生教育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和学院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位点根据培养实际要求在培养方案中设置学分折算条件,报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潜力、兴趣等,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其他学校开设的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位点、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核纪律。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院开展诚信教育,并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研究生的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录取专业培养,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原则上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指导教师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指导教师;
(二)因指导教师转聘其他专业的,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需要转入指导教师所在新专业培养;
(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销或合并;
(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新专业;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培养存在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七)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拟转出专业的;
(三)非公安专业拟转入公安专业的;
(四)以调剂方式被录取的;
(五)专业学位型专业拟转入学术学位型专业的;
(六)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不同学习形式的;
(七)其他不适宜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陈述转专业的理由,定向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征得定向单位的同意;
(二)因转专业需要调换指导教师的,须得到原专业指导教师和拟接收指导教师的同意;
(三)研究生转出学位点与接收学位点均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报学院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研究生教育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位点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控制录取标准高于本校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校转学条件与要求适用于外校申请转入本校研究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至外单位。一般应在江苏省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省院校或科研单位。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和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报学院批准。转至省外单位的根据相关规定,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外单位转入。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从省外培养单位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主管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落实导师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学院批准,报相关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件抄送学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在学院规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须累计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1/3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怀孕,或于研究生学习开始前分娩,从注册之日起仍需连续休产假超过14天者;
(三)研究生学习期间内累计请假超过规定在校时长1/5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程序与要求:
(一)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医院证明,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方可休学;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三)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
(四)学制最后一年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且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公参加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三)研究生响应党中央、团中央、公安部等号召,在学期间参加重大志愿活动或项目。
第(一)种情形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应于申请获批后1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研究生离校期间均保留其学籍,但不进行学籍注册,且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权益。因病休学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如研究生于学期初或未完成本学期学业要求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则视为本学期第一教学周开始休学;如研究生在学期末或已完成本学期学业要求后办理休学手续,则视为下一学期第一教学周开始休学。
第三十条 复学程序与要求:
(一)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所在学期开学前向学位点提交书面复学(入学)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经学位点审核、研究生教育部审批,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入学);
(二)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入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方向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时原专业方向下一届没有招生,应转入相近专业方向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累计休学达到2年,复学后仍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阶段性考核连续两次未通过者;
(九)毕业/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十)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毕业/学位论文、买卖毕业/学位论文的;
(十一)全日制研究生在籍期间未经批准,取得其他高校全日制学籍者;
(十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超过1年的;
(十三)其它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应予退学(含开除学籍)的情形;
(十四)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处理的,由学位点签署意见,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对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院出具退学或取消学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依据其在校学习情况可发放结业证、肄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于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1周内离校;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批准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权益;
(四)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制应以当年招生章程公布为准。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院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自入学时间开始计算,除特殊规定外,包含休学、延期毕业等。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课程、必修环节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依据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符合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于获得毕业证书起至本人最长学习年限期间,继续申请学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学位)论文写作,并达到提前毕业申请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学位点同意,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可以提前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可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得参加校内学习活动,原则上不得申请学位。
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毕业,但必须于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并在个人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延期毕业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并报研究生教育部批准。到达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达到毕业条件,视情况给予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实际在校(注册学籍)时长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研究生毕业后不再继续缴纳学费;延期毕业研究生应按录取学费标准继续缴纳学费并须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期间,研究生可正常使用校内学习资源,但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学院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有住宿需求研究生须向研究生教育部提交必要支撑材料,学院具有住宿条件且获批后可在校住宿,并须缴纳住宿费。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院将参照第三十六条发放结业证书;若未达到结业标准,将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加强研究生学习过程管理,定期分析研判,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研究生进行预警,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采取补救、帮扶措施,帮助顺利完成学业。
学业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学业预警:
(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之和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20%的;
(二)经补考和重修考核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学分的;
(三)不及格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
(四)第二学期结束后,取得的总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50%的;
(五)第四学期结束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江苏警官学院研究生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的要求的;
(七)其他应予学业预警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部会同相关院系及学位点,对学业预警研究生密切进行关注,对学业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跟踪随访、辅导帮助。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 诉
第五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与本人不利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苏警院发【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