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学生树牢纪法意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部政治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政治〔2025〕11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七)实施的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的;
(九)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做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受过纪律处分或者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八)违纪后毁灭、伪造、隐匿证据的;
(九)同时实施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执行校外勤务安保任务或者参加校外学习实践期间违纪的;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并在一个处分考察期之上、多个处分考察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考察期,处分考察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九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条 两名以上学生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外,处分考察期一般为6至12个月,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考察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受处分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处分考察期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考察期。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一般为12个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负责监督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期限离校,教务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学信网注销其学籍,其档案由学校按规定退回,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和评优,原则上不享受助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学生,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不发给其毕业证书,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应当及时移交学工处,由学工处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涉嫌违反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落实团纪与校纪处分衔接联动机制。在作出校纪处分决定后,学工处应当向学校团委通报学生基本信息,提供相关处分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毁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制作、发表、散布、传播以下具有严重政治问题信息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妄议、违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
(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
(四)诋毁英雄模范的;
(五)歪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人民军队历史、人民公安史的;
(六)丑化公安队伍、人民警察形象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非法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课堂等学习场所纪律,不服从教师管理,扰乱课堂、实验、自习等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旷课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至1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至2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6至35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课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侵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为他人选课或者代刷网络课程或者应用软件记录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替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企业或者组织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安学科专业、学校科研秘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学生身份参加校外学术科研活动或者社会文化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发表、散布、传播违反学校办学方针的信息、言论、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以学校或者学校学生身份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干扰、扰乱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管理规定,瞒报、谎报、缓报相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者故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制作、下载、复制、传播、张贴、购买、贩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恐怖、暴力等非法内容的书刊、音视频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考试等级证书和证明文件、材料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不遵守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规出版各类图书,私自订购进口出版物,擅自参加涉外线上线下会议、授课、学术交流等公共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有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以下廉洁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向学校教职工或者亲属赠送礼品礼金、土特产、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二)为学校教职工或者亲属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支付费用的;
(三)为学校教职工支付或者报销应由教职工个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四)通过商业行为给予学校教职工或者亲属回扣或者变现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制作、传播或者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窃取、删除、修改、增加、破坏电子文档数据或文件的;
(三)在网络上制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低俗、不当信息言论的;
(四)翻墙上网、登录或访问非法网站的;
(五)违反学校网络文明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自媒体社交账号信息的;
(七)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的;
(八)未经批准,在个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头像上使用个人着警服照片或者公安标识符号的;
(九)未经批准,以学校、学校学生身份或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账号的;
(十)未经批准,在个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发布着警服照片、视频或者公安机关、学校未公开发布前的集体活动照片、视频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烧水壶、电热杯、电加热器等,或者违规使用明火的;
(二)在学校任何场所擅自焚烧物品、燃放焰火的;
(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的;
(四)高空抛物危及他人安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五)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六)违反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其他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学校工作秘密或者敏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见习、实习、安保勤务等管理规定,出现工作失误或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安保等勤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财物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坏实验仪器、电教设备或者不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教学仪器等设备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物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打架、斗殴,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煽动、策划、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聚众打架斗殴,或者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请假、未按规定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外出的;
(二)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
(三)超过准假时间,未经批准,未按时返回的;
(四)请假后,实际去向与请假事由不符的。
未经批准,不按时归寝或者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批准或者以虚假理由请假外出超过两天以上未返校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一学期内出现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冒充他人参加集体活动点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警务化管理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三)翻越围墙、校门、护栏进出校园的;
(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以言语或行为顶撞老师、检查人员,或者拒绝纠正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辱骂、威胁督察人员开展警务化管理督察的;
(六)将警用物品外借、赠予、售卖给非警务人员或者随意丢弃的;
(七)在见习、实习或者安保勤务等活动期间与校外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值勤时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校园内起哄、闹事,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乱抛或者焚烧物品的;
(十)私自调换、占用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相关管理信息的,或者在网络系统违规请假、销假等;
(十二)纪律涣散,多次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
(十三)在校园饲养宠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一学期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五)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损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者作伪证包庇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检查人员、学生干部在晚就寝、内务卫生、警容风纪、集合点名等警务化管理检查中玩忽职守,故意漏报、瞒报的;
(二)在各项活动或者工作申报和经费报销程序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的;
(三)在评奖评优、组织发展、综合素质测评等环节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
(四)故意包庇违纪人员或者隐瞒他人违纪事实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从事推销、经商、投资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将仿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带入校园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违规进入经营性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饮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醉酒、酗酒闹事,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校园内有搂抱、亲吻、勾肩搭背等过于亲昵举止或者不雅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在与他人交往中行为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冒领他人包裹、邮件、外卖,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包裹、外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敲诈或者欺凌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骚扰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5课时的;
(二)上课、自习、训练、值勤、列队、开会或者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期间,违规使用通讯(电子)工具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在校园内抽烟的;
(二)违反厉行节约规定,铺张浪费的;
(三)擅自调换物品以次换好的;
(四)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使用违规电器,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七)校园内异性交往行为不当,情节轻微的;
(八)不配合学生自管会、督察队等检查人员检查,情节轻微的;
(九)违反收听收看新闻联播与自习课管理规定的;
(十)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校园管理纪律的轻微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生活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熄灯,或者就寝晚归等违反就寝制度的;
(二)在教室、食堂、图书馆、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品的;
(三)违反垃圾分类规定,乱扔垃圾的;
(四)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情节轻微的;
(五)在教学楼、学生公寓配电间、走廊等场所堆放杂物的;
(六)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权限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启动程序。发现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警规警纪、校规校纪或者有关部门向学校通报相关情况后,由学工处研究决定启动处分程序。
(二)调查取证。学工处会同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组成调查组,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材料。调查组成员为学校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对于学生一般违纪行为(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或者一个违纪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包括本科新生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工处会同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违反考试纪律的,由教务处组织查清事实、复核行为性质,核查结果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启动处分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依规开展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启动处分程序。
(三)陈述申辩。经调查证据充分的,由学工处依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拟处分建议(拟作出记过处分的须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拟作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自行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材料,或者口头陈述申辩。采用线上方式进行的,应当录音录像;学生委托父母或者其他人代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材料等。
(四)作出决定。在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后,经研究决定作出处分的,按规定程序执行。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作出后,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保存回执。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保存相关记录;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存邮寄单;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保存公告内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六)申诉复查。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解除处分。除开除学籍外,处分到期的,由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按照规定启动申请解除处分程序,学工处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第五十八条 给予学生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集体研究决定,报学工处备案,或者由学工处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学生公布,必要时向全校学生公布;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向全校学生公布;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警务工作秘密、国家机密等内容的,不予公布。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复查内容包括作出的处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处分是否适当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符合各项规定的,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查意见;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自申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权或者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六十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教育。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对该行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期由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计计算。处分期满后,处分一并解除;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处分期未满,但表现优异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被提前解除的,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六十六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又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但已超过6个月(含),表现优异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书面申请。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二)区队评议。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进行评议。
(三)辅导员签署考察意见。
(四)二级学院、本科新生院提出建议。
(五)解除处分决定。学工处研究决定解除处分或者推迟解除处分,按处分权限分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者校务会审定。
(六)告知与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已明确注明的外,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苏警院委〔2024〕5号)同时废止。